节约农民工社保费用的4种策略及操作要点
发文时间:2021-04-25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收藏
1704

建筑劳务行业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人员众多,社保成本建筑劳务行业的成本之中占比很重的一块,如何降低农民工的用工成本?


  一、节约社保的策略一及实操要点


  1、策略一


  建筑企业与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不缴纳社保费用,但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


  2、操作要点


  第一,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都是按照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的。只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劳务公司可以与以上从事以上工种的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每小时的劳动报酬、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建筑企业与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农民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到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务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本人直接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节约社保的策略二及实操要点


  1、策略二


  建筑企业让长期与其合作且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去单独注册一个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到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每月给劳务公司开具10万元以下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2、实操要点


  第一,长期与其合作且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到其户籍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一个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注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后,到注册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安装完毕后,向税务局购买增值税发票,每月给劳务公司开具10万元以下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享受免增值税的红利。或者注册后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不安装税控盘和税控机,控制在月销售额2万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期缴纳增值税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适用月销售额2万以内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直接以每月劳务款结算单和每月劳务计量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劳务公司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第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选择核定定率或核定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现有各省的税收政策都规定,每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在深圳市每月10万元免个人所得税。


  三、节约社保的策略三及实操要点


  1、协同管理策略三


  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班组长去税务局代开建筑劳务发票给建筑企业入账。


  2、实操要点


  第一,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第二,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劳务公司进成本。


  第三,班组长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内蒙、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吉林、黑龙江、甘肃等省税务局规定是1.3%,深圳市是0.8%,北京市0.5%,四川是1.2%,劳务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策略四——实操要点


  1、策略四


  对于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又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建筑项目,当地人力资源管理局强迫要求建筑企业用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2、实操要点


  第一,劳务公司与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务公司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劳务公司办公室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劳务公司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


  第三,或者劳务公司可以与农民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的“社保费用”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承担报销农民工在其户口所在的社保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含国家统筹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农民工在其户口所在地缴纳的社保费用凭证必须交给劳务公司进行财务核算的凭证。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