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8
文号:发改运行[2020]1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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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有力促进了全面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渡过难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3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二、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

 

  (二)落实相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好今年以来出台的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政策。

 

  (三)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主要针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四)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建立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成效评估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重点排查“过头税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整治力度。

 

  三、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五)畅通金融和实体经济传导渠道。继续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灵活运用降准、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新增的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政策衔接。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

 

  (六)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

 

  (七)注重发挥定向工具作用。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长期融资,加大对外向型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工具。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利率下行。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和“银税互动”,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九)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拨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限制。修订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持续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推动自检自证,实行品牌授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许可证电子证书。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十一)优化政府服务业务流程。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形成政府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逐项优化办理流程、办理要件和时限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适时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审合一、多检合一。

 

  (十二)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推进各部门、各级政府间基础公共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整合,加大开放力度。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十三)降低政策遵从成本。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避免随意制定加重企业负担的“隐性”条款,持续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一刀切”,避免过快提高标准导致企业应对失措。

 

  五、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

 

  (十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十五)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比例,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大的企业。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创新经办模式,多采用“免申即享”。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用工需求供需对接、信息引导。

 

  (十六)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对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信贷支持。稳定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七)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至年底。全面完成第二监管周期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指导各地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开展电价改革相关政策跟踪评估。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

 

  (十八)完善科学合理用能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制度。避免和纠正“一刀切”的去煤化政策。指导各地清理规范天然气管道收费,严格成本监审。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采取上下游联动方式,尽可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十九)合理增加供应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土地管理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盘活存量土地;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加快落实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探索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实现用地跟着项目走;合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物流用地;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

 

  (二十一)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枢纽场站、集疏运通道和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升级改造。扎实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行体系。鼓励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应用,促进物流业和制造、金融、旅游、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提高物流运行效率。优化政务办事流程,推进通关便利化,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继续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持续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恢复我国际货运能力,优化中欧班列运输组织,推进“中转集散”,支持客运飞机执飞货运运输。

 

  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三)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挖潜增效。支持企业通过模式创新、研发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率和附加值。鼓励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转型升级。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加大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应用,向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请有关方面加强会商,做好政策衔接,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着力稳住市场主体。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梳理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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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司法解释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应如何抗辩

 编者按:网络货运平台屡屡爆发虚开案件,系行业固有难题所致。即部分托运企业与个体司机业已完成了运输服务,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遂找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这些违规业务因事后补录单据、出现资金回流表征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虚开。过去,平台主要以法研[2015]58号文作为依据,论证如实代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如实代开行为又陷入理解争议。近期,随着最高法法官发布关于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如实代开不属于犯罪。有鉴于此,本文结合近期网络货运平台的最新案件,探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如何抗辩,供读者参考。


  01、案例引入:A网络货运平台及实控人被认定虚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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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办案机关否定了A网络平台的业务实质

  据钦州日报报道,本案的基本案情是:经税务检查,实际控制人常某某等人在防城港市成立A网络货运平台公司。但该公司既没有撮合的传统运输中介服务,也没有无车承运的网络货运经营,仅利用网络货运平台记录虚假的运输轨迹、运输合同等业务信息,在2019年8月-2020年5月期间,该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727份,价税合计4.55亿元。法院判决A网络货运平台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实际控制人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网络货运平台的两种服务类型:撮合与承运

  无论是前身无车承运还是目前的网络货运平台,其作为整合货运资源的纽带,对提高物流运输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及交通部多次发文支持该平台的发展。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共有两种服务类型:

  一是实际承揽业务。具体来说,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第二条之规定,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的职责,如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需按照规定记录服务信息,记录交易信息如行驶轨迹、网上交易日记、款项结算等。在此种业务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向托运人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个体司机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二是撮合业务。具体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发挥撮合作用,为个体司机与托运人提供桥梁,平台负责联系沟通货运业务等事宜,在此种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为注册平台会员的个体司机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两种服务类型正是案例中所提及的“撮合”业务及“承运”业务。但是,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在业务开展中并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而是存在一些“变形”“走样”的情况,即“如实代开”“后补发票”等业务。

  (三)托运企业利用网络货运平台如实代开发票被多数办案机关认定为虚开

  正因为网络货运平台可以提供该两种服务,托运企业可依托于网络货运平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过去因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合规发票问题。也正是如此,实践中,有不少托运企业在和个体司机实际已经完成了运输业务后,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进而找到网络货运平台为其代开发票,但往往因为事后补录单据、司机注册的时间比提供行程轨迹的时间晚、出现资金回流表征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司机机关认定为虚开。前述案例中,也可能存在该种情况,该代开部分亦可能被司法机关认为虚开。

  事实上,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认为,尽管法发[1996]30号将“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列为虚开犯罪行为之一,但最高院已经通过法研[2015]58号明确该规定不符合现行《刑法》,不再继续适用来作为抗辩理由。同时,在抗辩时,还提出代开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税款损失的后果。

  然而,法研[2015]58号的效力层级毕竟不足,实践中,对于部分办案机关而言,虚开犯罪系行为犯的观点根深蒂固,该种抗辩理由不一定得到全部办案机关的认可。

  02、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如何理解“如实代开”,是否构成虚开犯罪?

  (一)依照两高解释字面解读,如实代开似乎属于虚开行为

  2024年3月15日,两高发布了涉税犯罪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了规定,同步废止了法发[1996]30号。第十条第一款对虚开犯罪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了虚开犯罪的出罪事由。

  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增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规定,较难理解。一时间,何为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成为讨论的热点。尤其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将如实代开行为也纳入到虚开范围内,理由是:无法取得合规发票,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从表面上看也符合通过虚增交易主体开具的情况,因此该规定否认了过去如实代开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观点。

  此外,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了虚开犯罪的出罪条款,但该规定仅列举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行为,则该款究竟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尚有争议。如实代开是否属于第二款的出罪情形,也有争议。

  (二)滕伟等四位法官发文明确:是否构成犯罪须综合考虑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

  2024年4月18日,最高院的四位法官滕伟、董宝军、姚龙兵、张淑芬发表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对第十条的起草背景作出了阐述。该文指出《解释》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均一致认为,对于虚开犯罪应当进行一定的限缩解释,防止打击范围扩大,但对限缩的范围如何界定,争议很大。因此,第十条第二款以例外规定的方式作出了界定。

  文章首先指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只有利用该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骗抵税款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观点推翻了过去“行为犯”的观点,对统一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文章指出,第十条第二款的“出罪条款”,不限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三项行为,只要“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观点也与法研[2015]58号文的规定保持一致。

  其三,文章指出,虚开可以归纳为“无货虚开”“有货虚开”“虚构交易主体型虚开”和通过篡改发票电子信息虚开等类型。其中,“有货虚开”是指虽有实际交易,但发票上的可抵扣税额超过实际应抵扣的税额,包括以不含税价购买商品而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以抵扣成本的虚开。根据该解释,文章认为代开型虚开,必须是骗抵了国家税款,支付了不含税价格,抵扣的税额超过了实际应当抵扣的税额。换言之,如果企业支付了含税价格,取得的发票与支付的含税价格一致,则不属于“有货虚开”。

  (三)结合法研[2015]58号文,如实代开依然不构成虚开犯罪

  上述理解与适用,实际上与法研[2015]58号文的解读保持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的解读,“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因此,如实代开恰恰是没有骗抵税款的故意,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

  结合两高解释,如实代开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这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及托运企业而言,可以作为抗辩的依据。前述案例中的网络货运平台如果存在如实代开的情况,可采取申诉的策略。下面笔者就如何抗辩为网络货运平台及托运企业提出简要的思路。

  03、存在如实代开行为的网络货运平台及托运企业可这样抗辩

  (一)如实代开行为不属于虚开行为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及托运方系根据真实发生的运输业务代开发票,不属于无货虚开。托运方让网络货运平台为其开具了与实际业务相符的、等额的、含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多开、超开的情况,不属于“有货虚开”。

  其次,个体司机本在法律上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但却因其不愿意缴纳个税等等原因不愿为托运企业代开发票导致托运企业让网络货物平台代开发票,其不属于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也不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构成要件。

  至于兜底项,四位法官亦说明是为防止列举不全或将来出现新型虚开手段作出的,显然如实代开是一项长期存在的、已被司法机关认知并掌握的、存在争议的事项,而不属于兜底项。

  据此,如实代开行为不属于虚开行为,则网络货运平台及托运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网络平台开具运输发票、托运方取得运输发票,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

  四位法官文章中指出,第十条第二款“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是本质,所列举的“虚增业绩、融资、贷款”是表现形式,“等”表明不限于所列举的三种形式。具体到如实代开的行为,对于托运方而言,其向个体司法采购运输服务,向其支付了含税的运输费,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依法获取了实质的抵扣权利,该种权利不应发票的形式而消失,故托运方找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的目的恰恰是依法行使其抵扣权,并非骗抵税款的目的。而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其为托运方代开发票的目的则是帮助托运企业实现其本应依法享有的抵扣权,亦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三)网络平台开具运输发票、托运方取得运输发票,不会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

  根据增值税原理可知,增值税系链条税,只要服务流通环节的服务方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则运输服务接收方取得服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因个体司机没有为托运方开具发票,托运方找网络平台代开发票,由平台代为个体司机向国家按期且如实缴纳了增值税,即便纳税人与实际的税负人不一致,但对国家来说,实际收取的增值税与应当收取的增值税款一致,国家增值税款未少一分一毫,则托运方作为接受服务方,支付进项税额的一方,依法进行抵扣税款,亦不会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则网络货运平台作为开票方,向国家缴纳销售税额的一方,更不存在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

  04、小结:加强业务真实性审核,健康运营才是正道

  网络货运平台在具体业务开展中,一定要坚守业务真实性。无论是正常业务,还是“如实代开”,其本质都是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如果纯粹系无业务的虚开,则必然构成虚开,刑事风险极高。同时,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仍需要尽量避免后补单据、如实代开的行为,从源头避免卷入虚开犯罪。

  如果网络货运平台已经因如实代开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开,则接下来除了在法律适用方面积极抗辩以外,也需要在事实层面全面、详细地梳理业务材料,且有必要让托运方提供与个体司机真实发生业务的资料,如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主张业务真实,提出不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查验,您做好应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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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D级深似海,从此优惠陌路人。企业因为收到了两张虚开发票,在已经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还是被税局直接判定为D级。企业不仅各种税收优惠享受不到,发票限额、招投标受限等等也让企业举步维艰。另外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企业还要被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

  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重拳出击已经成为常态化机制,2023年全国八部门充分发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作用,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4万户。与此同时,围绕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针对重点风险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工作,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2亿元。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官期,结合往年各地税务局公布资料,现在税务已经开始了汇算风险校验。企业对于汇算清缴报表数据背后的业务、资料一定要加强核对。避免让取得的虚开发票成为企业税收优惠的拦路虎。


  重点关注事项提醒1-发票审核要点

  1、查询发票真伪、验重防止重复报销、检查发票票面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与销售方提供的应税行为相匹配等;

  2、留存有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以验证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关注进项发票被红冲,被作废,或者形成失控发票的风险:通过认证平台、发票台账、风控等渠道检查发票的状态,避免取得已作废、红冲发票入账报销,同时留存合同、运输单据、支付凭证、入库单等相关资料。

  重点关注事项提醒2-税收优惠审核要点

  1、税收优惠判断条件口径要准确、完整。以小型微利优惠为例,资产总额应是重分类后资产季度平均值计算;从业人数包含接受劳务派遣的员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经过纳税调整等后计算得出税收口径,而非直接使用利润总额;汇总纳税企业还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2、税收留存资料要齐全。以非营利组织为例,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需要满足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向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第二列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才能作为免税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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