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8
文号:发改运行[2020]1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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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有力促进了全面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渡过难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3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二、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

 

  (二)落实相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好今年以来出台的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政策。

 

  (三)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主要针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四)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建立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成效评估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重点排查“过头税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整治力度。

 

  三、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五)畅通金融和实体经济传导渠道。继续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灵活运用降准、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新增的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政策衔接。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

 

  (六)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

 

  (七)注重发挥定向工具作用。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长期融资,加大对外向型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工具。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利率下行。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和“银税互动”,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九)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拨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限制。修订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持续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推动自检自证,实行品牌授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许可证电子证书。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十一)优化政府服务业务流程。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形成政府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逐项优化办理流程、办理要件和时限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适时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审合一、多检合一。

 

  (十二)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推进各部门、各级政府间基础公共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整合,加大开放力度。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十三)降低政策遵从成本。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避免随意制定加重企业负担的“隐性”条款,持续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一刀切”,避免过快提高标准导致企业应对失措。

 

  五、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

 

  (十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十五)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比例,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大的企业。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创新经办模式,多采用“免申即享”。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用工需求供需对接、信息引导。

 

  (十六)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对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信贷支持。稳定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七)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至年底。全面完成第二监管周期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指导各地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开展电价改革相关政策跟踪评估。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

 

  (十八)完善科学合理用能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制度。避免和纠正“一刀切”的去煤化政策。指导各地清理规范天然气管道收费,严格成本监审。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采取上下游联动方式,尽可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十九)合理增加供应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土地管理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盘活存量土地;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加快落实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探索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实现用地跟着项目走;合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物流用地;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

 

  (二十一)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枢纽场站、集疏运通道和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升级改造。扎实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行体系。鼓励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应用,促进物流业和制造、金融、旅游、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提高物流运行效率。优化政务办事流程,推进通关便利化,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继续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持续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恢复我国际货运能力,优化中欧班列运输组织,推进“中转集散”,支持客运飞机执飞货运运输。

 

  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三)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挖潜增效。支持企业通过模式创新、研发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率和附加值。鼓励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转型升级。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加大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应用,向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请有关方面加强会商,做好政策衔接,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着力稳住市场主体。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梳理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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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