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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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税收管理质效,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的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的确认、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人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现场采集,或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互联网渠道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办理相关事项;验证未通过的,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因办税人员原因造成人员、证明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采集信息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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