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0-12-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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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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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第12版主要修订解读

《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the Lodging Industry),简称“USALI”或“统一会计制度”,又译作《住宿业统一会计制度》,是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可和采用的、专为酒店行业设计的会计标准与指南。自1926年问世以来,USALI已成为酒店财务管理和报告的基石。USALI通过标准化的财务报告制度,使不同地区、不同运营方管理的酒店经营数据之间具有可比性,帮助业主及资产管理者、运营方更好地了解酒店的经营业绩以及衡量酒店运营的市场表现。

  USALI也出现在酒店管理合同中,绝大部分的国际品牌的酒店管理合同均规定酒店的财务记录应实质符合USALI的运营报表格式及术语要求。酒店业主最为关心的诸如经营毛利润(GOP,Gross Operating Profit)、每间可售房收入(RevPAR,Revenue per Available Room)等均是USALI所采纳的术语,这些术语也在酒店管理合同业绩考核等条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在酒店管理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业主与运营方之间往往也会对总收入(Gross Operating Revenue)、经营成本(Operating Expenses)等定义进行深入和细致的磋商,以求平衡双方的利益 。

  本文解读即将生效的USALI第12版的主要修订要点,以期帮助读者快速了解USALI此次修订内容及其意义。

  一、USALI的演变与革新

  USALI首次出版于1926年,名为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Hotels,由纽约市酒店协会发行。1961年,美国酒店与住宿协会(American Hotel and Lodging Association,简称“AHLA”)委托美国会计师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ccountants)为小型酒店和汽车旅馆开发了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即《小型酒店、旅馆和汽车旅馆统一会计和费用词典系统》(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and Expense Dictionary for Small Hotels, Motels and Motor Hotels)。1996年,AHLA决定将两套统一会计制度合并,形成了《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2018年,Hospitality Financial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简称“HFTP”)从纽约市酒店协会取得了USALI的著作权。

  自首次出版后,USALI一直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以反映酒店行业的最新变化。目前有效的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USALI第11版。经过近十年的发展,HFTP今年发布了业界翘首以盼的USALI第12版,这一最新版本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USALI第12版旨在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为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运营方提供更有效的管理和战略决策的工具,并与当代的行业实践保持一致。最新版本增加多处内容对成本核算进行了澄清,帮助酒店业主更好地了解忠诚计划的成本、品牌和运营方的成本;新增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报告指南,为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核算制定了统一标准;并通过新增衡量劳动效率的指标以帮助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及运营方衡量各部门的工时。

  二、USALI第12版的结构变化与全景概览

  USALI第12版包含六章,与第11版的五章相对比,主要区别在于新增了第二章“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报告制度,以及第三章“其他财务报告指引”新增了决策流程图以辅助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收支记录。这六个章节既独立聚焦特定主题,又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第一章“运营报表(Part I Operating Statements)”规定了酒店经营活动的财务报表的统一格式,包括总运营报表(Summary Operating Statements)及其附表以及酒店内各部门报表。需注意的是,这些运营报表并非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要求编制,其主要目的在于精准呈现酒店经营成果,报表中使用的经营毛利润(Gross Operating Profit)等术语,并非公认会计准则的术语,但在行业内被广泛应用。

  第二章“全包式酒店(Part II All-inclusive Hotels)”为USALI首次引入,专门针对全包式酒店(如一价全包度假村)制定了财务报表格式及术语定义,内容涵盖总运营报表及其附表、损益表、关键指标和比率等,填补了此前对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空白,顺应了全包式经营模式的行业发展以及对统一财务规范的需求。

  第三章“其他财务报告指引(Part III Other Reporting Guidance)”是对第一章及第二章的财务报表编制进行的补充及指引,包括提供决策流程图为财务报告编制提供指引,对总额及净额财务报告规则进行了解释,以及对附加费、服务费、小费等处理方式进行明确。

  第四章“财务报表(Part IV Financial Statements)”聚焦对外财务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酒店的外部贷款方、股东方的需求而提供的财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表的格式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章“指标、比率及可选附表(Part V Metrics, Ratios and Optional Schedules)”为分析第一、二、四章的运营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关键指标提供支持,有助于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运营方评估酒店经营绩效、财务状况,进行行业对标,以辅助经营决策。

  第六章“收入与费用指南(Part VI Revenue and Expense Guide)”对酒店经营中常见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分类,较为全面地统一了行业内收入、费用相关术语,为收入和费用记录在适当的部门和科目提供了详细指引。

  三、USALI第12版之主要修订

  (一)全包式酒店的专属财务报告体系

  近年来,全包式酒店(All-inclusive Hotels)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国际酒店集团也越来越多地运营全包式酒店,或提供全包式服务套餐供客人选择。例如万豪集团于2019年建立了全包式酒店平台,以满足假日期间日益增长的需求,并与多家酒店业主达成了运营全包式度假村的管理协议。凯悦旗下全包式度假酒店品牌Inclusive Collection今年9月发布的报告显示,该品牌旗下已有140多家酒店,通过提供全包式的服务以提升酒店客人的旅行质量,减少客人制定计划的不便。

  何谓全包式酒店?与仅提供客房服务,餐饮及其他服务可由客人单独选择购买的常规的酒店模式不同,全包式酒店采用套餐定价模式,将客房、餐饮及娱乐服务等以固定费率打包销售。

  USALI第12版为全包式酒店新设了一章,首次专门针对全包式酒店出具了专属的财务报告格式,包括总运营报表及附表、损益表、关键指标与比率等。应采用全包式酒店财务报表的情形包括:按三年的滚动平均数据计算,全包式套餐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超过50%的酒店,或者预测的全包式套餐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预计超过50%的新开业酒店。对于未达到前述标准的酒店,仍应继续适用USALI第一章及其他章节关于常规酒店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指引。

  与USALI第一章的总运营报表类似,USALI也为全包式酒店的总运营报表提供了两份报表格式,一份是运营方版本、一份是业主版本。两份报表在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前的科目完全一致,运营方版本中,EBITDA之后的项目为重置准备金(replacement reserve),而业主版本中,EBITDA之后的项目为利息、折旧和摊销及所得税。

  USALI第二章的总运营报表制定了专属于全包式酒店的经营收入(Operating Revenue)和经营费用(Operating Expenses)的定义。经营收入包含三大收入类别,即套餐收入(Package Revenue)、非套餐收入(Non-package Revenue)和杂项收入(Miscellaneous Income)。具体而言,套餐收入是将房费收入、餐饮收入及娱乐服务收入作为套餐收入整体入账,不再按照各部分收入进行拆分;非套餐收入为未包含在套餐价格内或未计入套餐收入的商品与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包括餐饮服务(例如:销售套餐未涵盖的高端品牌酒水或商品)、婚宴服务、水疗服务、高尔夫球场等;杂项收入包括场地租金、联营收入、利息等,财务核算口径与常规酒店保持一致。

  经营费用分为四大类别的费用,包括客房、餐饮、娱乐以及非套餐的费用。在总运营报表的附表中,经营费用细分为销售成本、其他收入成本、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经营费用的科目设置、分类方式与常规酒店大体相同,但USALI也根据全包式酒店的运营场景设置了专属科目,比如在娱乐部门的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中设置的专属子目:娱乐总监(记录娱乐总监的人工成本)、娱乐人员及表演者(记录提供全包式套餐所含音乐与娱乐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例如演艺人员、杂技演员、魔术师等)。

  在业绩指标方面,基于全包式酒店独特的业务模式(以一价全包的套餐收入、而非客房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USALI也为全包式酒店设置了专属业绩指标,如反映每间已售客房的平均套餐价格的Package Average Daily Rate(套餐平均房价)、反映每间可售客房的平均套餐价格Package RevPAR(每间可售房套餐收入)、基于在店客人总数计算人均套餐收益的Package Revenue per Guest(人均套餐收入)等。

  由此可见,USALI第12版为全包式酒店制定的财务报告体系既贴合了全包式酒店的经营特点,也保持了与常规酒店财务报告体系的协调,其为各地区、各酒店集团的全包式酒店提供了统一的财务核算标准,促使不同的全包式酒店之间的财务数据可进行横向比较与公平对标,有助于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运营方更清晰地了解全包式酒店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进而作出更明智的经营决策。

  (二)行政酒廊的精细化成本追踪与管理

  酒店行政酒廊(Executive Lounge)通常供行政楼层的客人以及酒店集团忠诚计划(Loyalty Program)中达到一定级别的会员使用。随着各酒店集团忠诚计划的发展,享有行政酒廊权益的会员数量不断增加,对于收入或支出规模较大的高端及奢华酒店而言,由于使用行政酒廊的客人逐渐增多,行政酒廊的成本不容小觑。

  为便于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追踪行政酒廊的成本、费用,USALI第12版专门设置了行政酒廊的附表(Executive Lounge Subschedule 1-1)以便于衡量其运营效益。

  适用附表1-1的标准为重大性原则,若行政酒廊的费用达到重大水平,则须使用本附表对行政酒廊的费用进行单独列支;若未达到重大水平,则行政酒廊费用应计入客房部项下的“忠诚计划会员权益”(Loyalty Program Member Benefits)科目。USALI未对何为重大进行明确界定,行业内有观点认为若行政酒廊费用的金额占部门总成本达到5%以上或费用的绝对值重大的,则达到前述标准。

  附表1-1所列的行政酒廊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食品成本、饮品成本等。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包括雇佣员工、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所涉及的薪资、服务费用等支出;食品成本涵盖行政酒廊向客人提供的食品及咖啡等非酒精饮品的成本;饮品成本指向客人提供的酒精饮品成本。

  附表1-1列支的是行政酒廊的费用,对于行政酒廊的收入(如有),则根据具体场景区分,如客人购买酒廊权益的加价部分,计入“客房其他收入-行政酒廊”,酒廊内的酒水销售或会议室出租,则按实际业务类型分别记入餐饮部或宴会部。

  USALI第12版首次为行政酒廊设置了专门的附表,使得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可以对行政酒廊的各项成本进行更精细化的追踪与评估,并支持运营方作出更精准、有的放矢的运营调整,以提升酒店整体经营业绩和财务表现。

  (三)FTE附表下的劳动效率度量与管理

  酒店人工成本一直是酒店经营成本中的重要支出,往往占到总经营成本的三成以上。此前的各版本USALI通常只是按部门、岗位记录员工的薪资、福利,缺少衡量劳动效率的指标。

  USALI第12版在运营报表中新增了“薪酬全职等效员工”(Payroll Full-Time Equivalent)的附表15,用于记录酒店整体及各部门的“全职等效员工”(FTE)数量。FTE计算方式为总的已工作小时数 ÷ 工作期间对应的标准工作周的小时数,用于衡量酒店的员工(包括兼职员工)总的实际工作小时数相当于全职员工的数量。

  该附表要求填写酒店总的全职等效员工数,以及按照客房部、餐饮部、行政部、信息与通信部、物业运营与维护部等运营部门填写各部门的全职等效员工数。在填报口径上,各部门分别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记录相应的全职等效员工数据。该附表要求同时填报当年实际数据、去年同期数据、当年预算的同期数据,便于计算预算的差异与同比增减。

  这一附表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和效率的透明度,使得酒店资产管理者、运营方得以更精确地了解各部门劳动效率。酒店亦得以衡量对比不同时期的数据,以及与目标值的差异,帮助酒店资产管理者、经营方明确酒店在劳动效率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找到提升空间和改进措施。

  (四)品牌及运营方成本的整合与结构化呈现

  近年来,随着品牌及运营方为酒店提供了品牌许可、会员体系、营销宣传、预订服务、信息技术、培训等各项服务,品牌及运营方收取的费用也相应提高。在此前版本的USALI,品牌及运营方收取的管理费、营销费、系统使用费等费用被分散在总运营报表及附表的各项科目中,ULSALI第12版新增了附表16“年度强制性品牌及运营方成本”(Annual Mandatory Brand and Operator Costs),将酒店的品牌及运营方每年度收取的各项费用汇总至一份表格中,以体现该等费用的全貌。

  该附表将品牌和运营方的费用分为四大板块,包括客房,销售与市场,信息与科技,项目、系统与服务,每个板块下设具体费用科目。客房费用主要包含预订费用,如中央预订系统的费用。销售与市场费用包括特许使用费、收益管理服务费、忠诚计划费用、电子商务与数字营销费用等。信息与科技费用主要包括中央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技术费用。项目、系统与服务费用涵盖人力资源系统、采购系统费用、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会计服务费等。

  USALI同时提示,由于不同的品牌及运营方的强制性收费项目、系统及服务的费用可能不具备可比性,不同酒店之间的该附表金额不具有直接可比性。该附表每年度进行编制,且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不作为酒店之间对标分析的依据。

  通过这一附表可以将品牌和运营方收取的费用整合至一份全面的表格中,使得相关成本更加透明化,有助于酒店业主及资产管理者更好地洞察及审核品牌和运营方提供服务相关的成本。

  (五)能源、水与废弃物的指标细化与升级

  USALI第12版将原附表9“公用事业费”(Utilities)升级为“能源、水与废弃物”(Energy, Water, and Waste),配套全新的EWW指标体系,可以更有效地监控和对比酒店在能源、水、废弃物上的花费与用量。

  该附表主要包括四大费用类别:能源费用(包括电力,燃料、气体和区域能源,可再生能源,汽车燃料);水与污水(包括市政用水、其他用水、污水);废弃物(包括填埋或焚烧、可回收废弃物、堆肥废弃物等);外包服务(包括从事能源审计、能耗检测、减少能耗等检测及合规服务的费用)。

  附表9的升级进一步细化了各项费用的科目和指标,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有助于酒店资产管理者、运营方监测酒店的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废弃物产出、碳排放等数据,为“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披露打下基础。

  四、总结

  USALI第12版的上述主要修订内容不仅填补了行业空白,推动了酒店行业财务报告的标准化,亦有助于行业应对可持续发展挑战。这一版本提供了品牌及运营方费用、行政酒廊成本、能源消耗等成本显性化,酒店劳动效率量化等财务工具,顺应了行业在收入管理、成本控制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最新实践,为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及运营方提供了数据赋能、精准决策的依据,有助于提升酒店运营效率及构建长期竞争优势。

  从酒店管理合同的履行的角度看,USALI第12版通过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对酒店收入、成本、运营方费用等关键财务指标进行更明确和精细化的界定和分类,有助于业主行使管理合同所赋予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业主与运营方因规则不明确,从而理解不一致造成争议的潜在风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拖欠劳动者工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治理欠薪工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大局,需要跨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职,协同联动,统筹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力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和以案促治力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一批拖欠劳动者工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活封活扣”善意执行

  案例二  “刚柔并济” 善解农民工“薪酬”

  案例三 巧执土地流转金 及时兑现职工工资

  案例四 司法行政协同“护薪” 督促履行彰显担当

  案例一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活封活扣”善意执行

  一、基本案情

  某环保建材公司职工向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进行调查,现场协调处置,查明企业确实存在欠薪行为,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职工工资,该企业逾期未支付。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向25名职工支付合计20万余元。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仍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盱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盱眙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企业生产效益较好,但是因为排污许可证到期,短期内无法办理下来,导致企业暂时不能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目前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且企业已找到投资人融资入股,投资人及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待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后,将优先发放欠薪。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该企业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最终,投资人自愿为该企业代偿了全部欠薪,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如何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案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调查确认企业拖欠工资事实,责令限期支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执行法院针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运用“活封活扣”及信用宽限等灵活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融资经营,同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做到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与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取得了保民生、稳企业、优环境的多元共赢效果。

  案例二

  “刚柔并济” 善解农民工“薪酬”

  一、基本案情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反映靖江市某项目欠薪问题后,依法进行调查,确认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系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招用,共拖欠杨某等16人工资合计41.7万余元。劳务分包单位被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未支付。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建设工程公司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未主动履行义务,经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靖江市人民法院向企业负责人严肃释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同时,认真评估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筹措资金。最终在执行法院“强制”和“善意”并重的执行策略下,该企业积极筹款,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案件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执行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彰显了司法行政合力打击欠薪行为的力度与温度。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存在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合理给予履行宽限期,积极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既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执行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保障民生与助企纾困的平衡,是“刚柔并济”执行策略的积极实践。

  案例三

  巧执土地流转金 及时兑现职工工资

  一、基本案情

  宗某等人到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某建设投资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调查处理,根据职工信息表、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确认该企业拖欠宗某等29名职工工资,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该企业逾期未支付。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向职工支付合计276.2万余元。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并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名下的房屋等资产,已设立抵押且被另案查封,资产处置程序复杂、周期长,在短期内难以变现。面对执行困境,宜兴市人民法院迅速调整思路,经调查,获悉该企业有笔应予退还的预交土地流转金可供执行。宜兴市人民法院立即启动扣划程序,迅速将该笔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及时发放到29名职工手中,全额兑现了职工工资,案件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为促使欠薪者尽早支付拖欠的工资,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处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强制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执行法院积极拓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对可供执行的土地流转金的快速执行,为类似案件的执行探索出新路径。

  案例四

  司法行政协同“护薪” 督促履行彰显担当

  一、基本案情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姜某等人投诉,反映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调查,确认该企业拖欠姜某等13名工人工资,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该企业逾期未支付。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向工人支付合计27.2万余元。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并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宿城区人民法院与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明确告知已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释明其如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情形,将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应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合督促下,该企业主动配合,积极筹措资金,最终一次性全部支付,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二、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要一环。本案是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的生动实践。在执行中既突出保障工资及时兑付,又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积极寻求最佳执行方案,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也为企业后续发展留出空间,实现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