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规字[2019]1号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中财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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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精神,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88266248,市科技局 8822382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8260730,市税务局 88363049)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粵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礼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监督。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合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经认定或评定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高层次人才;


  5.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执行。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


  2、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金融、环保等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3、经中山市认定、评定的紧缺适用第七、八层次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申报时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中山)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年12月底前申报人才资格的,可申请本年度的财政补贴。次年4月底前,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上年度受理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第十二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在网上发布财政补贴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财政补贴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才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合同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如有需要,可送其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按照中山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形成正式的财政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最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审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关于《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解读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及补贴的具体范围标准。保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中对人才认定和补贴标准基本要求不变,同时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


  (二)明确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工协作,完成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


  (三)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时间、需报送材料等,方便申请人明晰政策。


  (四)明确补贴申报限制条件和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内容。


  (五)《办法》中人才认定的文件依据主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暂行)》(粤府[2018]96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制度地方鼓励性加分赋值表(暂行)]的通知》(粤外专规[2018]1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办法》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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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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