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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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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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优化税务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制定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其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同标准办理。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本次修订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结合税收执法实践,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从而确保全省税务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应现新形势下的监管工作需审慎包容的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违法事项的大类进行了重新划分,并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位阶,优化了同一类别违法行为的顺序。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7大类55项,违法行为裁量阶次181项,增加26项。共对23项违法行为设置了“首违不罚”的情形,对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处罚金额标准采用固定与浮动相结合的方式,将22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为固定金额,同时为适应现实案件的复杂多变情况,避免僵化、机械裁量,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严重裁量阶次设置一定幅度处罚金额,赋予执法人员充足的裁量空间,确保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公正的行使裁量权。全面优化细化对逾期申报行为的处罚,明确同一申报期内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只作为一次逾期未申报。


  三、施行日期


  鉴于本公告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文件规定的内容,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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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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