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05-13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1132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本期申报抵扣(减)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上述1-11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要求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以上第1-4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要求填报。

 

  (三)纳税人必报资料报送要求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电子信息采集,并制作数据电文,可选择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上门申报的,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小规模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他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当期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应报送上年逐月(季)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内容同上述第2点)

 

  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4、纳税人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后,所有必报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要求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四)申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样式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备查资料内容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验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备查资料管理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1.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单证种类和所属时期分别装订。装订时,纳税人自行制定凭证封面,凭证封面包括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本期凭证总册数、本册编号、本册凭证份数、凭证种类、凭证金额合计、凭证税额合计等信息。

 

  2.其它备查资料应按类别、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和上述备查资料一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五、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7至附件9。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六、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可以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下载。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9]1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8.《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9.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