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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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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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机构合并、转变征管方式等举措的全面推进,对我省原有的税收票证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需要进行重新明确,对新出现的税收票证管理事项需要进行规范。一是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13年初出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自2013年至2016年,原广东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制定了系列税收票证管理的具体规范,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需要对税收票证管理具体事项进行统一和规范,满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需求。二是2019年税务总局对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省税务局需制定相应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保障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的落实。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税收票证管理的各环节工作为线索,从省、市、县级直至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出发,对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环节的有关工作进行规范和明确。


  《公告》对以上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工作规范不作全面覆盖,而是在以下若干情况下进行规范:


  (一)《办法》规定需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内容,原国税、地税均未明确的。


  (二)《办法》规定需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内容,原国税、地税只有一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原国税、地税均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二者规定不一致;原国税、地税出台的规定已不合适。


  (三)税务总局对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省税务局需制定相应的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保障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的落实。


  (四)从某一管理事项的完整性表述考虑,个别管理事项规定包含了税务总局的规定。


  在税收票证管理的16个环节中,结报缴销环节是税收票证使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直接监控“票”和“款”的环节,对于及时发现税收票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用票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能否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地办理结报缴销,不仅关系到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而且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能否及时准确。《公告》对于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从时限和流程两方面进行规范,其中的理解难点是结报缴销的时限。


  税务总局2013年2月25日出台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明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税务总局2013年6月24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规定,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原省国税局规定按总局制定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执行;原省地税局规定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和代征代售个人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10日(包含双休日,但节假日可顺延),限额为1万元;代征代售单位,限期为30日,限额为20万元。在拟稿《公告》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市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以及代征代售单位普遍反映原有限期、限额(无论原国税还是原地税的规定)都过低,不利于代征代售业务的开展。但考虑到必须执行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因此限期、限额按税务总局制定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执行,即: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收取现金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的“双限要求”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同样按“双限要求”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限有明确规定。从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限规范的完整性表述考虑,《公告》中表述了《办法》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开具的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规定,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解缴税款,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以上情形涉及税收票证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以下简称“其他票证”)的结报缴销、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期限,《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原省国税局对其他票证结报缴销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工作中按1个月结报缴销1次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规定为1个月1次;原省地税局对其他票证结报缴销时限与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规定均为1个月至少1次。为统一规范,此次规定按原地税的规定执行,即其他票证结报缴销时限与基层税务机关票管员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时限均为1个月至少1次。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发布的有关公告、通知等内容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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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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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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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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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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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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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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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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