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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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保缴纳证明出具使用管理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依法向参保群众出具社保缴纳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保缴纳证明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二、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提升社保缴纳证明自助服务和防伪验证。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引导参保群众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平台,自助打印社保缴纳证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积极使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社保电子证明验证”通道,加强社保缴纳证明的真伪验证。


  (二)深化社保缴纳信息部门共享。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化部门有关信息互联互通,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发生。


  (三)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依法对涉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重点单位开展社保稽核。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市)县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组织及个人适时进行专项查处。


  三、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坚持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工商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结果,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单位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结合购房资格审核和专项检查结果,取消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的购房资格,且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将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范畴;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关闭其存量房网签权限。


  (二)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工商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各区(市)县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四、健全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坚持互通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在审核购房资格时,发现购房人可能存在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或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嫌疑的,可抄送同级人社、公安等部门予以查实处理。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适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切实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多渠道、多平台开展依法参保、依法经营、按政策购房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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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