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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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单位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核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的真实情况,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开展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主体及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已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账户)。


  二、时间和地点安排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6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办理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网上申报平台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设立窗口)。所有单位数据网上申报自6月1日起即可进行。


  三、经办程序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预申报缴费工资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单位2018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个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19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同时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统计在编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须对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核实的缴费工资数据通过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录入、预申报。


  2.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确认本人缴费工资、正式申报数据


  用人单位进行预申报后,应打印出纸质申报表格,组织职工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进行核对。职工核对后,无异议的,应在单位提供的纸质表格上签字确认;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查实数据后重新申报。预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经所有职工确认后,用人单位方可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


  3.缴费工资的审核确定


  (1)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在用人单位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数据,并经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


  (2)缴费工资确认。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查看后无异议的,单位应当在系统审核通过后,根据服务平台的提示及时对系统审核结果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应在系统审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财务证明资料申请书面审核,并根据书面审核结论确认审核结果。


  系统审核通过的电子认证用户,在网上服务平台直接确认系统审核结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系统审核通过的非电子认证用户,应在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系统审核结果后,将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至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人社局业务窗口查验,经查验后缴费工资正式确认。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预约书面审核时间,在预约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印章和以下有关资料到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人社局业务窗口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


  ①《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②《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③2018年度有关财务账表: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有关反映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工资发放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按相关规定由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工资审批材料;


  ④不计入缴费工资总额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没有可不提供);


  ⑤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2017年度财务账表和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经书面审核验证有关用工、财务资料后,由用人单位当场确认缴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3)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和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工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由系统生成2019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后,因员工增减变动引起的以后各月缴费基数的变动,由系统根据单位申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和新进员工的缴费工资自动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系统生成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计收2019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上年度本单位或同类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与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完成申报核定的下月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工资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附件)


  四、具体要求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对因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止其各项经办审批业务及其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职工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对未参保的人员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并做好其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建补缴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统计申报单位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等数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的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应当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的要求申报确定。


  各用人单位相关申报数据应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事、工会等有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要求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确认。因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并确认缴费工资的系统审核结果或提出异议。系统审核结果经单位确认或视同确认后,不得修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并依法计收2019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纸质资料,并在相关的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五、举报投诉


  单位职工应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保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发现单位有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单位整改或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人社83600091;税务83683876)。


  附件: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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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