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别忘依法纳税
发文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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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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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卖出上万件,一场直播销售额动辄几十万元……往年“6·18”年中购物节,网络直播销售持续上演火爆场面。满减、补贴、消费券、降价……在今年“6·18”年中购物节带动下,各大电商企业纷纷推出促销政策,加上政府消费券、线下商家优惠政策助推,人们的消费热情竞相释放。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监管部门日益重视互联网平台合规纳税的背景下,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参与主体,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间运营者,都应该承担起依法纳税的责任。


  直播营销人员:区分受雇形式缴纳个税


  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的通俗称呼。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是直播带货中的重要主体。根据雇佣和运营形式不同,网络主播缴纳的税款有所差异。


  目前,网络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平台或商家直接聘请,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网络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条件,还需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另一种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向平台或商家收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主播没有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以个人名义提供独立劳务,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商家或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网络主播不仅取得了电商销售收入,而且取得打赏礼物等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应区分具体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网络主播是受平台雇佣,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为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应分别由对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打赏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时间,即提取收入时。


  直播营销平台:按照经营模式缴纳增值税


  直播营销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笔者了解到,实务中,直播营销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平台模式、电商模式和广告服务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平台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仅提供直播的技术平台,为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电商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除了直播功能,还有电商平台的功能,消费者可直接在该平台购买货物,而无需跳转至其他电商平台。在这两种模式下,直播营销平台实质上都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需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告服务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收取商家的广告服务费用,在平台上发布商家或产品的广告。这种模式下,直播营销平台应就收取的广告服务费用,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直播营销平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三种模式下,都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在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与此同时,直播营销平台可能还负有代扣代缴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实务中,一些直播营销平台为商家和主播提供签订劳务合同的中介服务,网络主播通过平台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给予网络主播佣金,且平台参与抽成。在此过程中,商家将佣金先支付给平台,平台扣除抽成后,再将资金支付给主播。在这种模式下,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和合同情况来判断。如果平台参与了商家和主播之间的磋商,且对分成收入占据主导地位,对主播的雇佣持有较大决定权,那么,直播平台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直播平台不参与商家与主播之间的磋商,其分成收入主要为技术服务费,则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商家。


  直播间运营者:商品来源决定税款如何缴纳


  直播间运营者,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面上常见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舰店等,都属于这一范畴。直播间运营者的经营模式,主要有销售自营商品和销售他人商品。


  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如果是自营商品,那么税务处理就与实体商户销售商品一样,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即为货物对应的税率。


  如果销售的是他人商品,则还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一种情况可以简单理解为“包销”——直播间运营者先从商家处购入商品,支付全部货款,并拥有商品所有权,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直播间运营者需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从商家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则可理解为“代销”——直播间运营者不从商家处购入货物,而是由商家直接销售商品,直播间运营者只赚取提成。此时,直播间运营者就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个人,目前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为非自然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因此,若直播间运营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申报并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则应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直播销售中,直播间运营者往往采取发放优惠券、赠送礼品、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此时,如果运营者是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对于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运营者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赠送的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则不在代扣代缴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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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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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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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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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