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基金分红避税的神秘面纱
发文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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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鹏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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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避税在业内众所周知,但基金避税有其自身复杂性。某些情形确实是税收漏洞被滥用,侵蚀所得税税基,有必要对相关政策作修订;某些情形却也是正当的税收优惠利益,而非税收漏洞,尤其是对于封闭式基金。本文揭开复杂基金交易的神秘面纱,一探究竟!


  投资人投资基金,其交易类型包括申购、现金红利、红利再投资、赎回(开放式)、转让(封闭式)以及终止清算。本文选择性地介绍与避税相关的交易类型,并简化了交易模型。


  一、分红前购入分红后处置,避税


  某开放式基金2018年1月1日发行1亿份,每份1元,全部由B公司认购。经过一年的运营,累计实现投资收益800万元。其中,本期收益(相当于本年利润科目,期末结转至利润分配)500万元,以及未实现利得300万元(浮盈浮亏,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申购1亿份,但是“同股同权”,申购价格是1.08元/份。2019年1月1日,该基金作出分红公告,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0.08元,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当日。1月2日,A公司将1亿份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取得赎回款1亿元。


  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处理如下: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购买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若A公司申购基金,发生在宣告分红之前,则该基金计税基础毫无疑问的为1.08亿元。若发生在宣告后,实际发放前,则该基金计税基础是否包括已宣告分配部分,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01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的800万元基金红利,根据财税〔2008〕1号文规定,可享受免税优惠。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月2日,A公司取得赎回收入1亿元,扣除的计税基础1.08亿元,确认转让损失为亏损800万元(1.08-1)。


  从会计角度看,A公司该笔基金投资,取得收益为0(10000+800-10800),但其税法上却计算亏损800万元,确实减少了应纳税额,存在避税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仅看到分红前申购(受让),分红后赎回(转让)这一交易,而忽视了分红前赎回(转让)的问题。


  二、公司分红前处置,应税


  12月31日,B公司以1.08元的单价转让,则取得转让收入1.08亿元。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处理如下:


  1月1日,B公司认购基金,取得基金的计税基础1亿元;


  12月31日,不存在税收优惠,应确认转让所得800万元(1.08-1)。


  从会计角度看,B公司该笔基金投资,取得收益为800万元(1.08-1),与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但却未享受到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未达到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因此,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一定要持有至到期,否则将损失税收优惠利益。


  合并计算A、B公司两次投资的会计利润和税法所得,会计利润为800万元(0+800),税法所得为0万元(800-800),会计利润大于税法所得800万元,是否是恶意避税的漏洞?非也!这本身是税法为了扶持基金业发展而给予的税收优惠!A公司的基金份额转让亏损扣除,是B公司未享受税收优惠,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来的,而这与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分配的关系,道理类似。


  但是,可以想象的到是,无论A公司申购赎回多少,A公司该笔投资的利润均为零,A公司和B公司合计会计利润永远是800万元,但随着A公司申购赎回数量的增加,A、B公司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却越来越少。A公司申购赎回10亿单位,则A、B公司合计确认应税所得为-8000万元。申购赎回越多,税基侵蚀越严重。


  有些人会疑惑,基金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总共800万元,已经在12月31日B公司赎回中分配给了B公司,1月1日如何又分配800万元给A公司。这是由于开放式基金特殊的申购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导致的。A公司申购环节超出实收基金(相当于股本)的800万元部分,全部计入基金的未分配利润,并入基金运营利润参与分红,从而实质上应当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却被形式上作为分红收入并享受了免税优惠,造成了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超出了政策目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53号)规定,基金2018年12月31日接受A公司申购,会计核算是借计银行存款10800万元,贷记实收基金10000万元,贷记贷记损益平准金800万元。期末,损益平准金余额全部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800万元。


  对于开放式基金,理论上A公司可以不限制的申购赎回,但是对于封闭式基金,则不存在该问题,封闭式基金发行后,只能自二级市场受让,投资人取得的分红,一定是实实在在来自基金运营的投资收益,那是否封闭式基金不存在该漏洞呢?非也。


  三、个人分红前处置,免税


  重新假设,2018年1月1日,并非B公司,而是马云一人认购该基金1亿元,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处理如下:


  2018年12月31日,马云赎回基金取得的1.08亿元,根据财税〔2002〕128号规定,全部免税。此时再来看,A公司和马云合计会计利润800万元,但合计应税所得反而为-800万元,这同样超出了税收优惠预期的政策目标,过头了!


  财税〔2002〕128号: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政策完善路径


  投资者投资基金,成本为其购买成本,收入包括分红和赎回(转让)两部分,政策目标应当是:整个投资周期中,收入减去成本,盈利的免税,亏损的则在税前扣除。


  A公司投资某开放式基金100万元,期间取得分红10万元。情形一:赎回取得110万元;情形二:赎回取得95万元;情形三:赎回取得85万元。


  如果政策修订为转让所得免税,亏损扣除,分红免税,则情形一中可以实现政策目标;情形二中,赎回环节确认损失5万元,分红10万元免税,合计确认损失5万元,然而整个投资周期取得投资净收益5万元,税收优惠只应当对该5万元给予免税优惠,而不应再确认5万元亏损;情形三中,赎回环节确认损失15万元,分红10万元免税,合计确认损失15万元,然而整个投资周期产生净亏损5万元,不应当准予税前扣除15万元。


  因此,如此修订仍不能解决问题,但已经可以发现,不合理部分金额均为10万元,该金额正是分红金额。在此基础上,再参照美国未完结交易法处理非常简单,且结果非常合乎情理,即已收取的款项优先作为计税基础收回处理。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公司取得分红10万元,冲减投资计税基础至90万元。情形一中,赎回确认转让所得20万元免税;情形二中,赎回确认转让所得5万元免税;情形三中,赎回确认转让损失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完美!


  综上所述,税法可以作以下修订: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冲减投资基金的计税基础,红利再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作调整。投资者转让封闭式基金份额,或者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或赎回所得享受免税优惠,发生亏损的,属于投资损失,可依照有关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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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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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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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