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发文时间:2021-07-12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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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待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预售期间缴纳各项税费如何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预收账款不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但为了税收均衡入库,预收房款应当预交增值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预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计提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下面以一般计税方法举例说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始预售,预售期间共收取首付款预收房款2,200.00万元,预收房款应预缴增值税=2,200.00÷(1 10%)*3%=6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预收账款 2,200


  (2)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


  贷:银行存款  60


  上述房地产企业于2019年4月出售房产竣工交付,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价税合计8,720.00万元,销项税额=8,720.00÷(1 9%)*9%=720.00万元,按照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占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假设计算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180.00万元,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2180.00÷(1 9%)*9%=180.00万元,当月实际销项税额=720-180.00=540万元,假设认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540.00-450.00=90万元,扣除预售期间已预缴增值税60万元,当月应补缴交增值税=90.00-60.00=3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  8,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0


  2.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8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


  3.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


  4.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


  5.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二、附加税费的会计处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此,预交增值税相应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在收入未确认之前缴纳的附加税费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附加税费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以上述为例,预缴增值税60万元,相应应当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4.2万元、1.8万元、1.2万元;实际应缴纳增值税90万元,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6.3万元、2.7万元、1.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2018年随增值税缴纳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4.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8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


  贷:银行存款  7.2


  2019年4月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6.3


  ---教育费附加  2.7


  --地方教育费附加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6.3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8


  差额补交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9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6


  贷:银行存款  3.6


  三、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预缴土地增值税不确认当期损益。待确认收入时计入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调整。


  仍以上述为例,预收房款2200万元,均为普通住房,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2,200.00÷(1 10%)=200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000*2%=40万元。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2,200.00÷(1 10%)*3%=6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2200-60=214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2140*2%=42.8万元。从上述结果来看,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因为文件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因为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照不含税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按照4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0


  贷:银行存款  40


  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相应按照预收款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全部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前期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款和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进行调整,在取得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确定补税后,借记“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若为退税,则做相反的账务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确认所得,由此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但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下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应付税款法下会计分录如下:


  收入未确认之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纳税影响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采用“纳税影响法”(即纳税影响会计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不一致,其差额为递延税款。房地产企业应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1:A房地产公司2018年发生预售房款收入1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毛利率为15%,本期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有30万元,相应成本8万元,期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2万元,则年末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70万元,计税基础为70×(1-15%)=59.5(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5万元,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5×25%=2.625(万元)。利润表上企业所得税费用(30-8-2)×25%=5(万元)(假设除预收款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确认收入的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70×15%×25%=2.625(万元);年末汇算清缴,按照当期预售房款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70×15%30-8=2)×25%=7.625(万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5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625


  贷:银行存款  7.625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6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625


  例2:B房地产公司2018年发生预售房款收入1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毛利率为15%,本期无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期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2万元,则年末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1-15%)=85(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万元,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25%=3.75(万元)。年末,按照当期预售房款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100×15%-2)×25%=3.25(万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25


  贷:银行存款  3.25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税  3.25


  所得税费用  0.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工作,并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每项暂时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做到原预计多少利润,销售结算时抵减多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多少,销售结算转回多少,哪个项目结算,就抵减哪个项目的预计利润。


  五、开发期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现时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提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但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用于开发用的土地,是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随着产品的销售后不征土地使用税。受让的土地不是企业办公和营业用地。举一个列子,如租赁费,如果是公司办公用房的租赁,我们列管理费用,但如果种植企业的土地租赁呢?肯定要列入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


  六、印花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因此,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均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印花税属于一次性缴纳的税种,不存在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一般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计提印花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按照预收房款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方便核算,企业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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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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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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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