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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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一)(二)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要求,对参保企业划型、标识,通过系统设定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二、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申请前3个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征收的,由统一征收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未实行统一征收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代签署意见。


  2、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对全市(市本级及各县)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社保局审核;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对全省(省本级及各市)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统一受理,会相关处室研究后进行批复,批复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逐级反馈。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


  4、《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可从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三)缓缴期间有关事项


  1、缓缴期限:对应费款所属期按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延缴的期限与按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缓缴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市要按照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一)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新旧系统并行运行期间,按以上要求,在旧企业养老保险系统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区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在企业养老保险省集中新系统中,省社保局对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参保企业划型进行核实、修改、确认。


  (二)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2019年以后新设立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五、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


  ⑴项目免征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


  ⑵项目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间的相关待遇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办理支付养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七、做好减免、缓缴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提高上报数据质量。每月按规定将统计结果分险种归口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八、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级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缓缴政策,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按照国家对减免期间风险防控的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形成合力,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省人社厅联系人:养老处:王国庆  0351-3085866


  失业处:王晓刚  0351-7676042


  工伤处:孟爱玲  0351-7676066


  省社保局联系人:朱晓红  0351-4152137


  薛乔  0351-4152887


  附件:


  1、山西省参保企业疫情期间缓缴审批表.xlsx


  2、《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官网暂无)


  3、山西省缓缴协议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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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