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筹建期账务和涉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1-06-30
作者:每日会计实操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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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筹建期?


  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


筹建结束时点主要有3种说法:


  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2、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3、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注意:筹建期的具体认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加以确认。


  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上述企业筹办期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02、筹建期中的“开办费”


  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03、筹建期的账务处理

 1、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2、开办费金额较大,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摊销,可以使开办费更多的在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年限内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若形成亏损,可能难以在5年之内弥补完全。开办费金额不重大,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直接简化处理。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04、筹建期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1、筹办期间不算亏损


  根据亏损弥补原则是:先亏先补,从亏损次年连续计算补亏年度,最长补亏年度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税前不再予以弥补。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条税务规定,能合理延后亏损可弥补时间。


  2、税前扣除方法二选一


  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分至少3年摊销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注意:由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采取直接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跟实操君一起来看看汇算清缴时要怎么填写~


  举例


  A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20年1月份开始筹建,到了2020年12月还处于筹建期,A公司在2020年发生的办公费、招待费、工资等合计100万元。


  依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计入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所以,在做20年的汇算清缴时,这100万元的开办费,做纳税调增;

在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为0,所以在调整后,就刚好能对上了所说的筹办期间不计入亏损的这一规定。


  如果A公司在2021年筹建期结束了,那么在做2021年汇算清缴时,把原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之前调增金额100万元,我们再同样的表中进行调减100万元,接着再年度申报表a表中,减:纳税调整减少额100万元。


  这样我们就实现了当年的一次性扣除了政策了!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在汇算清缴时又如何处理……


  05、筹建期其他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业务招待费


  与正常经营的企业不同,筹建期的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因此,正常企业按销售收入5‰扣除业务招待费,对筹建期企业而言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而筹建期企业又确实发生了业务招待费。

2、广告、宣传费


  筹建期企业要做一些广告宣传,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


  广告宣传费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是按销售收入的15%或3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筹建期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


  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但宣传发生了,费用支出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让扣除也是没有道理的。

举例


  2020年,B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成本费用11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100万元,未发生招待费。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申报表填写如下:

所以在筹建期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可以据实申报,但是在企业筹建期结束时,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不能再转回100万了,只能转回92万元。


  至于那8万元,税法规定是永久不让扣除的!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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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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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