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节税还是子公司节税?
发文时间:2021-06-25
作者:每日会计实操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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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小伙伴分不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尤其是在公司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不知道该选择那种形式好。


  那今天实操君跟大家一起来学习,“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纳税时又有什么区别”,“怎么选择才更加适合企业发展”~


01 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


  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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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小伙伴分不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尤其是在公司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不知道该选择那种形式好。




  那今天实操君跟大家一起来学习,“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纳税时又有什么区别”,“怎么选择才更加适合企业发展”~




01 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




  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图样:


注意: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是没有注册资本的,也没有法定代表人。


  (2)子公司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白点说呢,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享有独立法人地位,都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或者说控股股东),二者之间是投资关系。


  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使用的较多。


02 分公司、子公司的纳税区别


  (1)分公司


  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①、分公司并不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也不需要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事项调整等,只需要根据总公司计算分配的实缴税款,就地补税或退税即可。


  ②、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


  ①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计算如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②具体计算公式为: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子公司


  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因为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所以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03 企业发展,选择哪种形式更好呢?


  实操君先举个例子,然后大家一起来看下哪种方式更好


  举例


  某海鲜酒店是A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初步预算这20家分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那么,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有利于公司发展呢?


  (1)假如设立分公司时:


  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各项指标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0×100×25%)。


  (2)假如设立子公司时:


  每家酒店不论是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来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按照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元(20×100×5%)。


  从上述的案例看,该酒店如果是开设分店,应当成立子公司,至少能节税400万元。


  总结


  1、新业务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节税,因为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容易发生经营亏损,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


  2、经营稳定向好时,可考虑设立子公司,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够扭亏为盈,那么此时设立的子公司不仅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4 适合才是最好的选择


  (1)分公司的优势:


  ①、企业在异地设立的机构不直接面向客户,异地机构是对企业内部提供相关的服务,承担一定的职责,这种情况下采用分公司的模式比较合适。


  税务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异地机构没有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而产生的场地费用和工资费用,其他的日常费用汇总到总公司跟总公司一起计算盈亏,在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新设企业虽然对外开展了业务,但是当地的业务规模比较小,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就是说一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万。


  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在当地设立一家分公司。让分公司做小规模,这样可以从整体上节约增值税。


  ③、如果是投资周期比较长,分步骤投资,分阶段投资的项目采用分公司会比较合适。


  举例


  一家企业要投资一个水泥厂,水泥厂本身是一个有限公司,预计整个水泥厂的项目要上线六条生产线,前后需要6到8年的时间。


  如果采用子公司的方式:


  每一家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来前面投入比较早的生产线已经开始盈利了,但是新投的生产线还没有开始盈利是亏损的,由于是分别交所得税,前面盈利的公司交所得税,后面亏损的公司不交所得税,盈利和亏损之间没有办法实现抵销。


  如果采用分公司的模式:


  由于总分公司之间是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盈亏抵销以后,最终整个项目都赚钱了,才交企业所得税,在整个项目没有整体赚钱之前,不涉及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的优势:


  ①企业需要跨省设立下属机构,更适用设立子公司。


  注意:税务政策上面规定跨省的分公司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很难操作的。


  一般情况下建议,用子公司去控制省份下属的分公司的模式相对比较合适。


  ②企业在外地投资,当地政府有要求的项目应该用子公司操作。


  因为独立公司在可当地直接交税。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外地投资,当地政府有要求的项目应该用子公司操作。


  ③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企业适用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是独立承担责任,跟总公司没有关系,若企业投资的项目风险很高,那么就可以采用子公司的模式。


  实操君觉得,其实,不管成立哪种类型的公司,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随着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去调整分支机构的模式,所以适合企业发展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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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价外费用这个词,如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包装物押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等等,到底哪些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哪些又能直接剔除呢?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下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吧!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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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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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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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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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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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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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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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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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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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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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