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节税还是子公司节税?
发文时间:2021-06-25
作者:每日会计实操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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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小伙伴分不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尤其是在公司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不知道该选择那种形式好。


  那今天实操君跟大家一起来学习,“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纳税时又有什么区别”,“怎么选择才更加适合企业发展”~


01 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


  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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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小伙伴分不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尤其是在公司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不知道该选择那种形式好。




  那今天实操君跟大家一起来学习,“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纳税时又有什么区别”,“怎么选择才更加适合企业发展”~




01 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




  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图样:


注意: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是没有注册资本的,也没有法定代表人。


  (2)子公司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白点说呢,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享有独立法人地位,都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或者说控股股东),二者之间是投资关系。


  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使用的较多。


02 分公司、子公司的纳税区别


  (1)分公司


  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①、分公司并不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也不需要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事项调整等,只需要根据总公司计算分配的实缴税款,就地补税或退税即可。


  ②、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


  ①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计算如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②具体计算公式为: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子公司


  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因为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所以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03 企业发展,选择哪种形式更好呢?


  实操君先举个例子,然后大家一起来看下哪种方式更好


  举例


  某海鲜酒店是A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初步预算这20家分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那么,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有利于公司发展呢?


  (1)假如设立分公司时:


  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各项指标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0×100×25%)。


  (2)假如设立子公司时:


  每家酒店不论是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来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按照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元(20×100×5%)。


  从上述的案例看,该酒店如果是开设分店,应当成立子公司,至少能节税400万元。


  总结


  1、新业务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节税,因为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容易发生经营亏损,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


  2、经营稳定向好时,可考虑设立子公司,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够扭亏为盈,那么此时设立的子公司不仅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4 适合才是最好的选择


  (1)分公司的优势:


  ①、企业在异地设立的机构不直接面向客户,异地机构是对企业内部提供相关的服务,承担一定的职责,这种情况下采用分公司的模式比较合适。


  税务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异地机构没有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而产生的场地费用和工资费用,其他的日常费用汇总到总公司跟总公司一起计算盈亏,在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新设企业虽然对外开展了业务,但是当地的业务规模比较小,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就是说一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万。


  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在当地设立一家分公司。让分公司做小规模,这样可以从整体上节约增值税。


  ③、如果是投资周期比较长,分步骤投资,分阶段投资的项目采用分公司会比较合适。


  举例


  一家企业要投资一个水泥厂,水泥厂本身是一个有限公司,预计整个水泥厂的项目要上线六条生产线,前后需要6到8年的时间。


  如果采用子公司的方式:


  每一家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来前面投入比较早的生产线已经开始盈利了,但是新投的生产线还没有开始盈利是亏损的,由于是分别交所得税,前面盈利的公司交所得税,后面亏损的公司不交所得税,盈利和亏损之间没有办法实现抵销。


  如果采用分公司的模式:


  由于总分公司之间是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盈亏抵销以后,最终整个项目都赚钱了,才交企业所得税,在整个项目没有整体赚钱之前,不涉及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的优势:


  ①企业需要跨省设立下属机构,更适用设立子公司。


  注意:税务政策上面规定跨省的分公司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很难操作的。


  一般情况下建议,用子公司去控制省份下属的分公司的模式相对比较合适。


  ②企业在外地投资,当地政府有要求的项目应该用子公司操作。


  因为独立公司在可当地直接交税。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外地投资,当地政府有要求的项目应该用子公司操作。


  ③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企业适用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是独立承担责任,跟总公司没有关系,若企业投资的项目风险很高,那么就可以采用子公司的模式。


  实操君觉得,其实,不管成立哪种类型的公司,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随着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去调整分支机构的模式,所以适合企业发展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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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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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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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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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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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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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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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