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商企登[2017]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20
文号:新工商企登[2017]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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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直属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防范工作风险,稳妥有序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尽量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退出通道。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中对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要求,明确适用的“四种类型”和不适用的“八种情形”范围,以及简化登记程序的公告期限和公告途径,启用修订后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意见》,区局2016年5月23日下发的《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新工商企登[2016]51号),自总局《意见》执行之日起废止。


  五、各地要注意总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经验,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并及时与区局企业注册登记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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