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白马非马”之困 将电子烟纳入烟草税收管理
发文时间:2021-06-09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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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现行所有适用于烟草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电子烟,可将电子烟单独作为一个消费税税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电子烟先行试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5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与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旧版报告相比,新版增加了电子烟的健康危害章节,提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


  据凤凰网统计,2018年,全球新型烟草销售规模达到277.4亿美元,其中雾化式电子烟有160亿美元。火爆的电子烟,被称作2019年第一个创业风口,一度成为烟草圈和创投圈共同关注的焦点领域。长期以来,电子烟一直被宣传为对健康无害,可作为传统香烟的替代品。但科学研究证明,其与传统香烟一样有害于健康,已成为国内外共识。


  我国已经开始对电子烟进行管控。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此通告对电子烟的销售管理标准与卷烟一致。2019年以来,深圳、杭州、成都等城市纷纷修改控烟条例,将电子烟列入控烟范围。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2021年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信部在修改说明中解释,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上述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许多国家都已加强对电子烟的管理,其中就包括对电子烟征税。2019年10月,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批准一项尼古丁电子烟征税条款,这是美国首次针对尼古丁液体征税。新税法推行之后,每1810毫克尼古丁电子烟液体将会征税50.33美元。法案的目的就是抬高电子烟的价格,让青少年无法承担,降低吸烟青少年的比例。


  从各国对电子烟的态度来看,都是忧心其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电子烟广告中,无害、时尚是其卖点,无形之中会吸引青少年,误认为电子烟不是烟,吸电子烟很酷。并且,由于电子烟销售渠道比传统卷烟门槛低,未成年人可以轻易买到电子烟。


  提高电子烟的价格是控制青少年吸电子烟的有效手段之一。《健康中国行动(2019年~2030年)》提出:“研究推进采取税收、价格调节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将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电子烟的税负远低于传统香烟,有必要通过税收手段,实现价格调节,达到控烟目的。


  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可与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将电子烟视同烟草纳入税收管理,将现行所有适用于烟草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电子烟,如生产电子烟也要缴纳消费税、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其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可将电子烟单独作为一个消费税税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现以下三点效果:


  一是增加财政收入。烟草消费税是我国消费税的主要税目,其收入占消费税总收入近50%。在减税降费大背景下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且具有民意基础。


  二是达到控烟目的。烟草消费税的效用之一是以税控烟,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提高其价格,增加电子烟主要受众——青少年购买电子烟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电子烟消费的目的,体现“寓禁于征”的理念。


  三是有利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十四五”时期消费税改革的重点。由于传统卷烟生产地域性较强,征收环节后移对卷烟生产大省影响较大,且不利于地方政府控烟积极性。而电子烟不具有地域性,征收环节后移影响较小,可以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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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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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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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