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26
文号:冀财税[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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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一、2020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安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霸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 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救助基金会


  4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 河北省沧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 河北省成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 河北省承德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 河北省承德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4 河北省磁县社会救助基金


  15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6 河北省大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7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


  18 河北省阜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 河北省阜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 河北省高碑店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1 河北省沽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 河北省固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 河北省馆陶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 河北省广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 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2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3 河北省邯郸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4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5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6 河北省衡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7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8 河北省怀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9 河北省黄骅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0 河北省健康科学学会


  41 河北省康保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3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44 河北省廊坊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5 河北省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6 河北省临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7 河北省隆化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8 河北省滦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9 河北省民联慈善基金会


  50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1 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52 河北省平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53 河北省平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4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5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6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7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8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9 河北省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0 河北省曲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1 河北省曲周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2 河北省尚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3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64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5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6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67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8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9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1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2 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3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4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5 河北省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6 河北省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7 河北省文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8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9 河北省香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0 河北省辛集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81 河北省新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2 河北省信用协会


  83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4 河北省兴隆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5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


  86 河北省永清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7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8 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9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1 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2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3 河北省张家口是塞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4 河北省遵化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5 河北省涞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6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7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8 河北省南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9 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0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1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 河北省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3 河北省鸡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4 河北省泊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5 河北省武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6 河北省吴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7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8 河北省东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9 河北省深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0 河北省肃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1 河北省青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3 河北省河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14 河北省母亲文化促进会


  115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7 河北省阳原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8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9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0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


  121 河北省石雕协会


  122 河北润卓慈善基金会


  123 河北省无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4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5 河北省盐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6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7 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8 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129 河北省任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0 河北省海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1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2 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


  133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4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5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


  136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7 河北省元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8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中心(河北省人大文化艺术品博览馆)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大名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 河北省慈氏慈善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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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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