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聘请一名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员工,请问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实际情况与预计不符,个人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发文时间:2021-12-1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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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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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非居民、无住所、外籍、华侨概念辨析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由于这次修法的动作较大,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因此,对于一些基础的概念有必要厘清,以免混淆。


  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籍公民,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典型的居民个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是居住时间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个人,他们在境内无住所,但如果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条件,那么其判定为居民个人。


  从定义可见,居民个人包括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是全面的,也就是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是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直接全面征税,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既无住所又不居住,一般指临时短期来华工作外籍个人;


  二是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居住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


  无住所个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如何界定这个年数,实施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当然,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并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名词,本文仅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成为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因此,外籍个人将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身份作为判断其纳税义务和税收待遇的标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籍个人有可能同时适用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较为复杂。


  五、华侨


  对于华侨身份的界定,不是税法决定的。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华侨虽然已经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是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属于外籍个人,更不能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可能没有住所,属于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后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答: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TPPERSON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明确: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