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4个实务问题
发文时间:2021-08-25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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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条例的规定,以下四个问题,需要重点予以关注。


  一、自然人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自然人不办理执照,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实务中一直是一个很令人困惑的问题。


  按照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未经登记的,均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就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个人提供线上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便民劳务或小额零星交易,只要不属于必须办理行政许可的,就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便民劳务包括哪些?小额零星的标准如何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后,一直是实务中很困惑的问题。


  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该办法对个人通过网络提供便民劳务及小额零星的标准进行了规范。


  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小额零星的界定标准:个人从事(无需办理行政许可的)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即便没有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通过线上交易取得的收入也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提供线下交易


  1、货物交易


  如果个人不是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摊贩的形式在线下从事经营活动,是否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动权交给各地,是否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如何登记,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服务交易


  如果个人在线下为他人提供咨询等服务业务,是否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该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提供了劳务服务,不是经营服务。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网络经营场所如何界定


  正常情况下,设立一家市场主体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对于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经营者,不符合上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需设立市场主体的情形,在设立市场主体(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时,经营场所该怎么确定?


  难道必须要额外支付一个所谓的“地址费”,才能取得营业执照吗?


  条例对此做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这个规定,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经营者在注册市场主体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允许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前提是自然人经营者!如果经营者本身就是一个市场主体(如公司等),从事电子商务需要再设立一个新的市场主体时,就不能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实际操作时,网络经营场所如何界定?是否提供一个网络链接或IP地址就可以?


  这个还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在后续的操作办法中进行明确。


  三、什么情况下允许歇业


  歇业政策是条例中不同于以往的一个全新制度设计。让很多市场经营主体在面临特殊困境时多了一个新选择。


  但是,对于歇业的把握,也不能随性而为。


  (一)歇业的条件


  歇业的前提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不是投资人协商后“想歇就歇”。


  发生了上述事件也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一定能歇业,而是事件给市场主体造成经营困难。这种情形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市场主体才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歇业。


  当然,这里的经营困难在实务中该如何界定?还需要等后续的具体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二)歇业前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果市场主体确定要歇业,需要提前办好两件事情。


  1、劳动关系处理。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通常情况,协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离职,是否给予离职补偿;如果不离职,在歇业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社保如何缴纳等等。


  当发生需要歇业的事件,通常办理离职的情形会比较多。如果市场主体以歇业为由,不给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是否合理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种情形并不会导致市场主体可以免于支付补偿金。这也是市场主体需要慎重考虑的。


  另外,如果协商一致,市场主体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无论员工是否办理离职,都要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2、办理备案。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如果开展经营活动,将被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简易注销


  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情形予以明确,为市场主体的快速退出提供了法制保障。让市场主体真正实现“高高兴兴来,轻轻松松去”。


  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没有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


  2、没有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不属于依法须经批准才能注销的市场主体;


  4、不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


  5、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个体户除外)符合简易程序注销的情形,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注:不是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注: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果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则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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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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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