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各种性质积分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1-08-19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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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销售中,也经常使用各种积分来吸引顾客,以期顾客能变成回头客。对于积分,我们需要根据积分来源等进行不同的财税处理。


  一.顾客通过消费后获得的积分


  这类积分是只有顾客消费后才能获得,获得后顾客根据后续的使用规则可以使用抵减消费额等。


  (1)顾客消费获得积分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


  ①增值税按照消费金额全额计税,消费积分的价值“合同负债”按照预估价值计算。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递延收益”科目;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以下遇到两个科目同时出现时,均如此,不再重复提醒说明。


  (2)顾客后期使用消费积分抵减消费额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增值税处理按照销售折扣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由于并没有新增收入,只是把当初从“收入”分出的积分给调整回去,所以不计算增值税。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账户金额,实际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因此当该账户在纳税年度内新增的余额。实际上是减少了应税收入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理,如果纳税年度内减少了该账户余额,所以增加应税收入额,则应做纳税调减。


  【案例-1】餐饮企业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20年12月搞了迎新促销,消费满100送100(积分)。积分可在未来180天内在旗下所有门店使用,消费满200可用积分100。同时,甲天下火锅计划在未来180天推出88折优惠(优惠12%)。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重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天下火锅预计有80%的积分客户会使用。


  假定甲天下火锅在2020年12月取得了含税销售额3180万元,送出积分3180万元,其中积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万分,剩下的积分预计使用率不变。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甲天下火锅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新收入准则。


  解析: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使用积分有50%的折扣率,远高于其他一般客户能够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应认为甲天下火锅的该折扣券是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就是要单独确认积分价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积分的价值(含税)=100*(50%-12%)*80%=30.40元。


  甲天下火锅2020年12月销售积分的价值=3180*30.4%=966.72万元(含税),积分价值不含税金额=966.72/1.06=912万元。


  因此,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积分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1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8万元(3180/1.06-912)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9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根据当月已经使用的消费积分,再次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3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万元


  这个304万元是怎么来的呢?


  计算方法一:积分总价值912*使用积分1060万/总积分3180=304万;


  计算方法二:使用积分1060万*积分价值率30.4%/1.06=304万。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预估的使用率会发生变化,就还要在“合同负债”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进行调整,方法跟前面的计算积分价值是一回事,计算出来的积分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调增“合同负债”、调减“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亦然,不追溯。


  2.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涉及到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三个环节,下面依次说说。


  ①发放消费积分时:


  在发放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是把消费积分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块作为积分的价值单独确认入账(合同负债),但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能扣除一块。


  ②使用消费积分时:


  首先,如果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比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消费金额和折扣金额,或者只开具折扣后的金额等,是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计税,也就说积分在此时不需要再计税的。


  其次,如果在使用积分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比如全额开具了发票,或者将消费积分折扣金额填写在备注栏的,则不能按照折后金额计税,消费计税需要再次计税。


  第三,如果使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消费积分需要再次计税。


  ③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确认过了增值税,失效时不再做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消费积分跨年度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①消费积分发放时:


  与增值税一样,会计处理单独扣除的一块(积分价值-合同负债),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其扣除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②消费积分使用时:


  首先,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其次,如果不是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能扣除消费金额,应按照扣除消费积分前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但是消费积分不确认应税收入。


  第三,如果是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兑换的礼品或奖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积分本身不确认应税收入。


  ③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发放积分时的销售额全额确认了应税收入,因此失效时不再确认。


  ④消费积分跨年度的纳税调整:


  当年新增的“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相当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出来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的,所以对当年新增的消费积分账面价值,应调增应收收入。


  当年“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减少,说明当年有使用以前年度消费积分或消费积分失效,消费积分的账面价值转回了“主营业收入”,由于税务方面以前年度的消费积分都是已经确认过“应税收入”的,此时转回的部分就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这里的话,是不是有点绕?那好,我就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下:


  当年新增的积分,由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来的,所以需要调整回去,增加应税收入;当年减少的积分,由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税,本年度就不再交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3)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网页签到、宣传分享等途径获得积分


  该类积分的获得,并不需要顾客必须是先消费才能获得。该类积分是企业通过赠送积分的形式达到宣传之目的,是企业的宣传花费支出。


  (1)送出积分时


  借:销售费用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说明:由于不清楚顾客得到积分后是否会来使用,只能暂时计入“或有负债”,价值按照预估金额计算。在纳税年度内,只能按照实际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与会计确认的金额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2)顾客到店消费后使用积分抵减消费款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扣减积分后金额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红字)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红字)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当期确认而没有实际支出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反之亦然。


  【案例-2】餐饮企业通过自媒体赠送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21年8月为新店开业在网上推出一项宣传活动:凡是在活动期间通过转发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等宣传文章的,获得18赞以上的,可以获得价值88元的消费积分。该积分可以在新店开业试营业期间作为消费的现金抵扣,同时使用该积分还可以获得火锅消费的78折优惠(试营业期间正常折扣为88折);如果没有到店消费,也可以到店兑换甲天下火锅品牌的火锅底料等礼品,价值88元。消费积分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即国庆节过后失效)。


  经过统计,共有1000人获得了价值88元的消费积分。


  1.根据其他新店开业类似促销活动的经验数据估计,应有90%的消费者前来使用消费积分。


  2.经统计8月份共有600人到店吃火锅使用了消费积分抵扣现金,以及享受78折优惠;有100人到店兑换了价值88元的甲天下火锅底料礼品包,礼品包成本48元/份。


  3.消费积分8月份使用率符合预期。


  4.消费积分在国庆节后失效,截止失效时账面还剩余记录有10人,需要冲销。


  解析:


  1.送出积分时,根据合理职业判断预计: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9200元(1000×88×9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79200元


  说明:对于促销活动中给出的超额折扣,属于促销噱头,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专门核算。


  2.顾客到店消费后使用积分抵减消费款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因此,对于600人到店消费使用消费积分时,如果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折后金额),则会计确认收入与税务确认都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同时,对于超额折扣,也是一种销售折扣,不需要单独核算。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2800元(600×88)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52800元


  (3)顾客8月份利用积分兑换礼品包的会计处理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8800元(100×88)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227.61元


  贷:库存商品 4800元(10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2.39元(8800×13%/1.1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60元(8800×20%)


  说明:


  ①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本处领取礼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本案例中赠送礼品,虽然通过积分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不属于消费后的“积分”性质,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880(88×1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880元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


  本案例发生的赠送积分,实际上属于一种业务宣传性质。在赠送时虽然会计进行了核算并确认费用,但是由于没有跨年度,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后续就发生了实际支出,对于多确认的费用也在会计上进行了冲销,因此最终在2021年度没有税会差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赠送积分的时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顾客使用积分抵消消费款项时,如果按照折扣形式处理,也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凭赠送的积分换取、领取礼品,或参与抽奖领取奖品时,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顾客凭赠送的积分领取礼品(奖品)时,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同品牌旗下连锁店之间跨店积分互用的问题


  同品牌旗下连锁店之间跨店积分互用的问题,相对复杂一些。


  (1)连锁店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


  由于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各连锁店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上可以按照同一店的积分处理,只是内部管理核算时做出相关利益结算结算即可。


  (2)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


  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各连锁店之间理应进行利益结算。在具体顾客使用积分少支付消费款项时,按照折扣处理;顾客消费积分时,按照或有负债处理。最后,根据各店积分的利益结算情况,取得收入时,按规定确认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给支出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反之,支出时,索取发票,冲减或有负债。


  四.餐饮企业加入外部公共积分平台的问题


  公共积分平台是互联网大数据兴起后出现的一种新事物,就是各种业态的消费都可以积分,然后积分可以跨店、跨地区、跨行业等通用,或者消费者也可以在积分平台上去兑换各种礼品或服务等。简单说,就是顾客在餐饮店消费积分,可以去商场购买衣服使用;反之亦然。


  公共积分平台是独立第三方,与加入积分平台的各个商家并无隶属关系,但是积分平台与各个商家之间应该存在积分结算关系,且积分平台也会从中获利。餐饮企业加入也是为了起到促销的作用。


  因此,在具体财税处理时,可参照上述“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积分问题,进行处理。简而言之,就是收到积分平台支付的积分结算款,就确认收入;支付给积分平台的结算款,索取发票,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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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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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