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是否缴纳房产税,如何交
发文时间:2021-08-20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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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物有两种,一种是与地上房屋相连,另一种是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凡在房产征税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但与地上相连的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征收有所区别:


  一、自用的独立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但出租的地下建筑,不论是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还是与地上房屋相连,均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是减半征收。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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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要缴纳房产税吗

 案例背景:我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利用本公司开发的几套商品房作为样板房,主要用途是供客户参观。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司的样板房是自用,要根据次月开始要交房产税。我司的观点是:


  1、依据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2、样板房是为销售产品而定制的样板,本身就是广告、推广的性质。


  3、客户在买房前,都是要参观的,不仅是样板房,其他的毛坯房的现房销售,也会要参观,如果把参观也认定为使用的话,那几乎所有待售已被参观过房屋都可以认为是使用。


  4、如样板房的性质认定为使用,那么,无论是作为居住、办公、商用质性,样板房都是达不到交付标准的。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要交房产税?依据是什么,使用的范围包括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样板房作为销售展示用途供客户参观,属于企业自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来源: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


  税中望月观点:


  以下节选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与会计实务大全》第二版


  (1)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此,在具体的成本核算中,项目营销设施可通过“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归集核算。基建临时设施属于项目前期筹建费用,可通过“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归集核算。


  另外,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因此,这些临时性辅助设施不作为计税成本核算对象,应作为过渡性成本处理。


  (2)会计处理:这些临时性设施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理应分期摊销,但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临时性设施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者分摊计入成本从会计核算效果上看没有差别。并且临时性设施均不构成最终开发产品实体,也没必要分摊占地面积的土地成本。对于建造成本,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相关科目,将来开发产品销售时,作为共同成本予以分配转出。因此,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没有差别。


  房产税处理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是否缴纳房产税,二是如何缴纳房产税。


  (1)是否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该文件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一般情况下,开发项目工地,无论施工企业还是开发企业均会建造基建用房,各自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样板房分两种,一种是将开发产品精装修后作为样板房,一种是建造临时设施单独作为样板房使用。开发产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老樊理解,样板间仍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存货,仅仅展示未取得收益还是不征收房产税为宜,本案例以单独建造临时设施作为样板房,从建成之日起,则应该征收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五种情形

房产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照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从价计征;二是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从价计征房产税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用房产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无论使用与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二、无租使用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为房产无租使用。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商品房应由用于生产经营之月起,开始计算交纳房产税。


  三、免租期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举例: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该生产车间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则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五、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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