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发文时间:2023-2-17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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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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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个人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时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税率与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综合所得税率不一定相同,故平时需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税款不等于年终汇算清缴时实际应承担的税款。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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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①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则全年综合所得个税为0,平时被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必定是多缴,全年综合所得多缴税款的金额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确认的全年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全年所有综合所得个税均免税。


  举例:2019年,小王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18000元,缴纳附加税费27元,已扣缴劳务个税2874.6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18000(1-20%)-劳务附加税费27-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3627


  全年应纳个税为0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2874.6元全部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144000,则全年综合所得按3%至10%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指全部劳务报酬均足额扣缴)一般会多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多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苏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4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5186.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3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45-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5955


  全年应纳个税=5955*3%=178.7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5186.5元,多缴个税5007.8元(小于劳务预扣个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③在劳务报酬所得未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综合所得减全年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60000,则超960000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达45%,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后(必须并入),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45%的税率计算个税,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必定会少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少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马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1200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未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累计30228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7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9977.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52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1200000+劳务收入额5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75-三险一金52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1115925


  全年应纳个税=1115925*45%-181920=320246.3


  平时预扣工资个税302280元、劳务个税9977.5元,共预扣个税312257.5元,应补交税款7988.8元(相当于劳务按45%税率计税与按预扣税率计税的差额)。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1、年度汇算退税不应由纳税人申请,而应由税务机关主动通知,除非纳税人明确放弃退税,否则税务机关应主动办理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年度汇算纳税人确认综合所得收入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数据后,税务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当年已预缴税额已存于税务征管系统中,税务征管系统可立即知晓纳税人是否多缴税款,故个税汇算清缴如多缴税款,即便纳税人不申请,税务机关也可以“主动发现”。故应将纳税人是否申请退税更改为纳税人是否放弃退税。


  修改建议所有“申请退税”修改“不声明放弃退税”,“不申请退税”修改“声明放弃退税”。


  2、原文:“(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从文义来说,此处的“包括……等情形”列举情形较多,容易理解为完全列举,即“等”并非省略而是列举完毕的意思,然实务中“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显然不仅仅是原文列举的情形,如代扣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把纳税人的收入错误申报且大于实际收入等。


  此条建议修改为“包括但不限于……等情形”


  3、原文:“(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此处有个歧义,即“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是否应以“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为前提,如没有这一前提,则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冲突(注:这不属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如有这一前提,则原文表述容易引起歧义,何必单独将“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罗列出来?


  此条建议修改为“(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4、原文:“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此表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出入,即缺少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此种情形,也可能符合“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故应增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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