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新收入准则核算资料
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收藏
888

01、会计科目调整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补充】“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3.“预收账款”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科目。


  4.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02、核算流程(仅供参考)


  1.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项目发生实际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收到预收款


  (1)开不征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2)开有税率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照完工百分比推算收入确认金额):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6.业主确认工程量(含质保金):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金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7.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1)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


  借:合同资产-工程款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2)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


  借: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


  8.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03、几个重要科目的核算说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一)“合同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1、需要注意的是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企业仅承担信用风险。


  “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除承担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之前或者改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金额,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当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案例】2×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500万元。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80万元,单独售价合计6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5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500×120/(120+48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00


  贷:合同资产 100


  主营业务收入 400(500×480/(120+480))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资产有关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三)“合同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该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1、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支付了合同对价的,企业应该按收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发票的,做此分录)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后,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2、需要注意的事项


  企业应转让商品收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四)“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本科目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结转(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五)“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六)“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当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七)“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