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成本能否预提?所得税能否扣除
发文时间:2020-10-22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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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会计问的问题:“建筑企业的成本能否预提?所得税能否扣除?需不需要发票?”这个问题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对“预提费用”的误解。


  1、“预提”“计提”要分清


  首先要明确的是,除房地产开发行业、金融行业的几个特例之外,企业所得税上对任何行业的成本都不能预提。


  会计们常说的“预提”概念,实际上许多是对“计提”的误解。


  费用发生了,但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此时应该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该费用,这是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这是计提,计提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借款尚未到付息时间,没有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但资金已被使用,则资金使用费已经发生,必须要计提入成本或费用。这个不是预提的概念,只是往往被一些人错误当成了“预提”。


  反之,像预计未来要发生,但现在没有发生的支出,比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但尚未支出,预提了也因为不满足真实性原则,而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基于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可以扣除;基于预计负债、谨慎性原则等预提的,都不能扣除。


  2、建筑业成本结转的特殊性


  建筑业的成本,既不是按支付金额确定,也不是按发票金额确认,更不是按采购金额确认,而是按完工进度确认。


  比如,一个成本对象的计划总成本是1000万元,本期累计完工进度是37%,上期累计已确认200万元的成本,则本期成本=1000万×37%-200万=170万元。


  按这种方式确认的成本,既严格的符合会计准则,也严格的符合所得税政策,二者几乎无差异。就是说,税务上应该按这样计算的成本进行扣除。


  实务中大行其道的以取得的发票、工资单等金额计算确认成本,是不正确的。


  走的人再多,就算走成了路,实际上也是在践踏草坪。


  3、建筑业成本中的发票


  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成本扣除,依然需要满足税务总局对发票的要求,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应该取得发票,但未取得发票,也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


  那么,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成本中,具体的成本项目是什么?各类人材机成本分别是多少?具体到单项支出到底是在哪一年入的成本?哪些支出虽然完成采购却并未进入成本?哪些需要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在完工之前,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不但会计难以把它算清楚,税务一样难以把它算清楚。


  但是,一旦项目100%完工或接近100%完工,相关数据就容易算清楚了。所以,对于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在查账征收情况下,一般只有当项目完工才能准确判定发票是否缺失。在未完工状态下、尤其是完工度低的情况下,判定发票是否缺,对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


  就是说,会计、税务、审计、蓝老师、不管是谁,都很难明确:至本期汇算期到底应该取得多少金额的发票。


  比如,累计结转的370万元的成本,里面工资是多少?材料是多少?用了哪些材料?材料中哪些是应该取得发票的(对应看采购合同的付款时间)?哪是不该取得发票的?总发票金额必须有多少?完工前基本上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基本上无法得出确切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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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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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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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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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