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0-10-28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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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提问: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查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正确账务处理,前提是需要清楚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因为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账务处理是大相径庭的。


  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由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企业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应补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区分是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还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


  (一)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补税


  比如查出业务招待费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调整补税的,就属于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补税,因为后期不能得到抵减。


  1.确认应补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暂时性差异引起的补税


  1.查出的成本费用后期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查出业务宣传费超标,需要调整补税的,如果后期预计可以得到扣除的,就属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补税,因为补税在后期能得到抵减。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查出的成本费用后期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或重复税前扣除的)


  比如固定资产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在后期申报纳税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造成了重复税前扣除,一旦发现也是需要调整补税的,这种也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引起的。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应该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没有对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调整,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该制度总体上体现就是比较简单、简洁的原则,因此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应补税款


  借:其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在分清执行的具体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情况下,分别作出不同的账务处理。


 



  2015年12月的解读——


税务稽查后补缴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企业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税款在账务处理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有的企业将接受税务稽查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计入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账户,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 900万


  贷:营业外支出 900万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A公司没有将补缴的900万元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的税务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A公司对补缴税款的错误的账务处理使得其补缴年度的会计利润减少900万元,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900万×25%=225万元,相当于查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四分之一又流回了被查企业。


  那么,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先将须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实际缴纳税款时: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另外还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结平:


  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补缴的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中作为附列资料来列报。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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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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