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判断资产达到转固条件
发文时间:2021-10-14
作者:FreeCtiy
来源:行走的审计汪
收藏
2419

 01、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


  固定资产,大家都熟悉相关会计计量。确认固定资产的时候,有从外部购入,也有自行建造。我们这里讲“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主要是针对自行建造。


  准则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这项资产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这句话表示,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标注引号的9个字大家应该也不陌生,但实务中如何来判断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何确认这一关键时点,却让我们时常感到一筹莫展。


  这样的一筹莫展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原因:


  一是我们对业务不够熟悉,于是无法了解这个状态意味着的点是什么;


  二是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不够具体,或者说企业的核算也是比较模糊的。


  我们今天就结合案例,来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02、为什么转固时点重要?


  首先,我们先来聊聊,为什么转固时点重要?


  我们知道,固定资产从开始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所以,转固时点直接关系到资产折旧的计提,尤其是大额资产的转固时点所影响的折旧金额比较大,如果时点错误,有可能会影响使用者对报表的判断。


  所以,对于大额的在建工程,我们很关注转固时点。但在实务中做的时候却存在困难,因为我们作为外部审计人员,一来不清楚房屋、设备的具体情况;二来获得的资料也不一定完整。


  但如果大家知道了为什么要特别关注这个点,未来在做程序的时候,也会更有的放矢了。


  所以我们先聊这个。


  03、在建工程的类别


  接着,再来聊聊在建工程的类别。


  我们前述所说的结转,是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因此,搞清楚在建工程类别,有助于我们之后的判断。因为不同类别的在建工程,判断依据也有所不同。


  在建工程可以是“某一个具体的项目”,比如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这个项目中会涉及到房屋、设备和各项辅助工程;也可以是企业采购的某一台待安装的设备;或是某一间厂房、仓库。


  更系统一点,在建工程可分为:


  房屋及其附属工程


  待安装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


  系统工程(包括房屋和设备)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工程而言,我们以“竣工验收”时点,来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


  对于待安装设备,我们以“设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确认单”时点,来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


  对于系统工程,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整条生产线和厂房是一个整体,要配套才能一起使用,那需要整体一并转固。如果某一部分可以独立进行使用,那就结合具体情况,分批进行转固。


  04、案例一:智特奇


  接下来,我们结合案例来深入这个话题。


  智特奇是一家主要研发生产类胡萝卜素系列产品的企业,在对其的问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


  主要在建工程项目转固定资产的具体时点,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这是一个对结转固定资产时点很有代表性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审计时,重点要关注的问题。


  我们来看看智特奇的回复:

 公司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也分为三类来讲,其中比较复杂的第三项是新生产线的建造。


  这里讲了四条判断,我们可以依次来看:


  1.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全部完成。


  这点我们可以通过盘点来核实,但在建工程的盘点也存在滞后性,如果我们不能在关键时点参与盘点,也没办法判断何时全部完工;


  2.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试运行结果表明能正常运转或营业。


  这点告诉我们,生产线投产之前,一般都有试运行的阶段,只有试运行后合格的生产线,才算是正式达到了可使用状态。但这里我们要思考的是,试运行时间一般持续多久?如何获取试运行时间和结果的相关资料?


  3.该建造的相关支出很少或已不再发生。


  这里的支出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因为资产已经购置,但可能付款的时间还没到,但已经是属于和该资产有关的建造支出,要包括在其中。


  因此我们要在完工时点,将能暂估的支出都考虑进去。这意味着之后只会有一些和暂估出入的相关金额以及一些细小的支出发生。


  4.所构建的生产线达到合同设计的要求。


  比如合同设计年产XX吨,那这条生产线是否已经达到设计的产能要求。我们也可以作为转固时点的判断。


  最后,企业说到,在满足上述某一项条件时,即可转入固定资产。


  虽然是某一项,但这4项却是紧密相关的,某一项的实现,大概率伴随着其余几项的同时发生。这4项也可以作为我们对复杂工程转固时点判断的参考。


  公司对具体的固定资产转固时点的描述如下:

 第一项主要是房屋等建筑物,以“竣工验收意见书”来作为转固时点的依据;第二项是设备,以“设备验收报告”来作为转固时点的依据。


  在判断转固时点时,外部依据比内部依据更可靠;来自于工程部的依据比来自于财务部的依据更具象。


  05、转固时点出现问题的几种情况


  接着,我们再来帮大家捋一捋,在实务中,转固时点出现问题的几种情况:


  1.复杂工程下的障眼法:部分已达完工可使用状态,部分未完工可使用状态时,人为推迟已达完工使用状态的转固时点;


  2.试运行拖延法:部分生产线试运营时间大概需要1个月,但企业人为延长试运营,明明试运营的产量都和正式运营的产量接近了,仍打着“试运营”的幌子,不及时转固;


  3.工程和财务脱节:工程部已经验收了相关项目并已投入使用,但相关单据却迟迟没有交到财务手中,等财务收到单据后,已经完工了3个月,财务随手就当月确认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这也是不及时转固的一种情形;


  4.烂尾工程遮羞法:这里说的略显夸张,但有些房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迟迟调试不通过;这类长时间挂在在建工程,都没有转固的情况,本身就存在问题。


  有可能他们无法达到转固条件了,那就应该及时处理,而不是一直挂在“在建工程”中。


  总的来说,常见的都是“推迟转固时点”,因为提早转固相对来说难度系数比较大,资产都还不能使用,就入账的行为不太符合常理。


  同时,提早转固也要提早计提折旧,需要利润的公司也不会这么做。因此,即使提早转固有可能发生,那期间一定也不会太久。


  我们可以来看看下面这家公司转固时点出现问题的情况:

这里公司说到:


  “上述部分工程2019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因公司财务人员与负责基建的相关同事沟通有误,公司直至2020年6月才将上述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


  这里到底是人有意而为之,还是无意的,我们不置可否。但确实实务中推迟转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我们在审计时,应该要给予足够关注的点。


  06、实务中如何审计?


  虽然转固时点看起来像是个会计问题,但实际是对业务的判断,并考虑如何将业务正确反映在财报上的过程。


  在复杂工程建造的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环节。


  从开始的设计、可研、勘测、策划、环评,到陆续开始购置资产和劳务,进行正式的建造过程,再到后续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各种环节,这个过程相当复杂。


  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键的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合同、资产购置合同、相关发票、竣工验收文件等,在企业内控规范、财务基础好的情况下,这一切都应当留痕。


  而我们在获取这些资料的前提下,进行相互核对,提升对工程的掌握度,并通过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穿行测试和细节测试等,核实转固时点是否准确、合理,符合实际的情况。


  我们还可以通过访谈、函证的方式,多角度对这个时点进行证实。根据不同公司的不同情况,会出现很多种不同程序的组合。


  其中掌握的要旨在于我们真正理解业务的前提下,能够抓住关键的点位,并去进行核实。这才是有方向的精准审计,可以帮助我们更有针对性,且具有效率。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