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管[2026]17号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1
文号:通金管[20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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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的通知

通金管〔2026〕17号      2026-04-01

各缴存职工:

  《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已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乐业、就业创业,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的自然人。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中确定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托收、汇补缴等业务。

  第六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启封、基数调整、转移等业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应与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通过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下简称“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设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参照单位职工账户转移的规定执行,不重新设立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也可登录“南通公积金”网厅、手机APP、微信服务号等线上渠道查询。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连续欠缴6个月及以上的,中心将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申请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后下一个托收日的当月起重新汇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委托中心从其约定的银行账户上按月扣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从账户设立后下一个托收日的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补缴未缴纳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办理账户设立前的补缴或预缴。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收入状况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16%。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在完成每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由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还款期间内原则上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变更已绑定银行借记卡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可以享受开户缴存补贴。正常连续缴存六个月后享受100元缴存补贴,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开户缴存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为年度新增资金的1%(按日结息),在每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计发(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已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第二十二条享受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累计缴存期限满六个月,且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住房贷款、账户被冻结等情形的,可无要件进行销户提取,其他提取参照本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分别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继续缴存的,中心将依规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在社会相关领域的应用;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参照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代理业务管理意见》(通金管〔2007〕77号)、《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及《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通金管〔2023〕29号)同时废止。原个人代理户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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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