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医保办发[2026]15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31
文号:浙医保办发[202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9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医保办发〔2026〕15号         2026-03-31

各市医保局: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浙医保联发〔2025〕5号)、《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服务直接结算试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25〕12号)文件规定,制定《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异地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浙医保联发〔2025〕5号)、《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服务直接结算试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2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参加长护险、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居住且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有异地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异地照护人员”),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和第三方社会力量。

  第三条 严格按照我省长护险政策规定,确保长护险异地经办全流程有序合规,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明确参保地与服务地经办机构职责,建立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经办合力;依托“浙里长护在线”平台,简化备案、申请、评估、结算等业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参保人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标准,按照“服务地待遇,参保地支付”原则执行。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待遇衔接,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长护险异地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省内异地长护结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失能等级评估费用,以下简称“异地费用”)实行省市两级清算机制,统一由服务地先行垫付,省级经办机构组织各统筹区开展异地费用的清算。

  第五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照护人员备案申请的审核、异地费用的核对及清算支付。服务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异地照护人员的失能评估申请,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回传参保地;将异地服务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配合参保地经办机构做好异地照护人员信息查询、待遇衔接等工作。已在省内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参保地和服务地互认评估结果。

  第六条 服务地经办机构应规范服务管理,强化异地服务全流程巡查核查,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长护险基金使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异地备案

  第七条 参保人或代办人可线上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办理省内异地备案,填写服务地、开始时间、护理方式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长护险省内异地备案告知书》;也可线下前往服务地或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省内异地长护服务备案。备案通过后即时生效,参保人或代办人可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查询省内异地备案信息。

  第八条 备案原则上长期有效,撤销或变更备案可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或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推送至新服务地经办机构和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三章 待遇申请和失能评估

  第九条 尚未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申请人,须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待遇申请——异地申请”模块,或向服务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内置校验规则,系统自动核验参保、评估、待遇等状态信息,由服务地经办机构开展审核。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一)未进行异地备案的;

  (二)不符合服务地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未通过且未满6个月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多元化线上、线下申请受理渠道,能够通过线上获取的,可不要求参保人线下提供。失能评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病历或病情承诺书、申请表等;代办人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服务地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有效性、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信息的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平台推送。审核通过的,服务地经办机构组织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回传至参保地;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参保人。

  第十二条 经服务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照护人员,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在参保地已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异地照护人员,服务地经办机构无需重复评估,备案后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

  第四章 异地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异地长期照护服务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不包含亲情照护。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后,异地照护人员须按照服务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并签约。服务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体状况和护理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和长护险政策规定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异地照护人员更换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须按服务地规定执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阻挠、干涉。

  第十五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依协议提供异地照护服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严格遵循服务地长护服务项目规范与质量标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保障范围之外的服务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居家护理的,须落实图片、行动轨迹等要素采集;机构护理的,不得虚构、重复、分解收取护理服务费用。

  第五章 异地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省内异地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执行服务地标准和规定,经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由服务地按规定拨付评估专家或评估机构。

  省内异地长护服务费用结算按服务地支付方式和待遇标准执行。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报、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原则上于次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次月5日之前,服务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上传服务明细至“浙里长护在线”平台,系统根据参保人身份信息,自动判断异地服务结算方式,匹配服务地支付规则,回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和长护基金支付金额等信息,生成月度费用台账。

  第十八条 次月10日前,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三方明细对账,三方对账完成后,系统对当月数据进行固化。

  第十九条 次月20日前,服务地经办机构比对系统记录与申请数据,重点核验服务真实性及费用合规性、评估任务有效性等信息,完成费用审核,生成《省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异地服务费用核拨表》《省内异地长护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核拨表》并固化数据。

  第二十条 次月底前,服务地生成支付计划,推送财务完成长护服务机构的费用拨付,支付结果实时同步至参保地。

  第六章 异地费用清算

  第二十一条 省内异地费用实行省市两级清算机制,省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按月以各市相互垫付资金的差额,组织市级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异地长护服务费用和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的清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按需组织清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传的护理费用支付金额及评估费用垫付数据,生成各市应收付费用,市级经办机构下载明细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确认;省级经办机构生成《省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异地服务费用清算明细表》《省内异地长护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清算明细表》《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清算明细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各地完成清算资金的上解。

  第七章 审核核查

  第二十三条 异地长护服务经办管理遵循“服务地为主、参保地配合”原则,涵盖异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异地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等。

  服务地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巡查、核查和专项治理,适时开展长护基金综合巡查、飞行检查等。参保地经办机构配合核查异地照护人员待遇资格,参保地与服务地经办机构应建立协查机制,确保对疑点问题快速响应与反馈。省级经办机构负责跨统筹区专项核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保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机制,切实加强管理。服务地医保部门应做好异地服务监管合违规扣款处理,异地服务监管追回的长护基金、扣款等抵扣当前月度清算资金或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账户,涉及行政处罚、协议违约金等事项,由服务地医保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化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长护险异地服务管理模块,整合备案、评估、服务、结算、审核等功能,与“浙里办”“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对接。

  第二十六条 各统筹区不得重复建设异地服务信息系统,个性化业务需求需报省级经办机构批准后统一开发。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定点机构需采集存储异地长护服务相关数据,建设异地照护人员“一人一档”,包括异地照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保缴费、登记备案、长护服务记录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中第三方社会力量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受医保部门监督管理,具体开展长护经办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细化完善。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