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跨主体管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用报销涉税分析
发文时间:2021-10-14
作者:汤茹亦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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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都会面临共享管理层,跨主体产生的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用到底能否在各公司进行分摊一直是大家倍感困惑的问题。


  一、集团化管理与集团企业的区别


  我们需要明确,大家概念中的集团公司一般可能只是管理决策层认为的集团化管理模式,即将多家关联公司或股东存在穿透关系的公司进行统一集中化的整合。这种管理模式通常会共享核心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各业务板块的核心层也可能涉及要跨公司主体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虽然集团已不需要再办理核准登记,但正真意义上的集团公司,依旧是需要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信息后进行“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才能正式对外被认为是集团企业,即涉税处理中也才能被认定为是集团企业。


  政策依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二、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准予将其发生额进行全额扣除。注意政策中强调的是工资必须是由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所由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收取的劳动报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向非本企业任职受雇,但任职于集团内(或提供集团化管理的)其他企业员工发放“酬金”,需要在支付时按照“劳务报酬”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收款方还需要到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方企业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及集团内用工及社保问题,需要注意:


  如果人员需要长期跨公司提供服务,特别是长期借调甚至需要派驻到另一家公司驻扎,建议直接变更劳动关系,由借调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人员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的单位需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确保有人事借调函等任职受雇资料,并且不建议长期这样操作。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是接受服务的企业可以统一将服务费支付给该人员任职受雇的公司,收款公司就收款金额开具发票再向提供服务的员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

三、差旅费报销问题


  集团化管理过程中共享管理服务,尤其是涉及跨区域管理,势必会产生人员差旅费。


  例如:


  某集团企业高管张总,其与集团核心企业A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因工作需要每月都需要到省外各集团成员公司考察和开展工作指导,成员公司行政人员为其计划出行形成并为其预定出差期间的机票和酒店住宿。


  1.增值税口径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由成员公司为其支付差旅费,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酒店住宿发票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由其受雇A企业负担其差旅费用,则可以将其为开展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企业所得税口径


  关于非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因没有政策原文可以作为参考,实务中的处理一般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真实、相关、合理的要求,基本处理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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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