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六大区别
发文时间:2021-10-26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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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我的职场初体验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三年之后,转型进入财税咨询管理公司,一直干到现在,所以,我干过审计业务,也干过咨询业务,可能正因如此,我时常会被人问起:“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有何不同?”其实,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就目前笔者的理解程度而言,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六大区别!


  一、业务性质不同


  审计业务以鉴证业务为主,咨询业务多以非鉴证业务为主。简单理解即:鉴证业务即通常我们所说的事务所出具的必须要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审计报告类业务;非鉴证业务并无此强制监管要求,一般由报告主笔人、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咨询公司公章即可。


  二、客户需求不同


  一定程度上来说,审计业务于客户而言是“刚性需求”,咨询业务于客户而言是“改善型需求。审计业务更多是为应对国家监管需要,国家有刚性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做,相对而言,企业就有刚性需求,但咨询业务,于国家而言,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做,于企业,也就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我将其称之为"改善性需求“。实务中,很多事务所是有长期持续性服务客户的,一定程度上,可谓”旱涝保收“。比如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一年一度都要做。咨询业务大多是非持续性的,会存在”吃了上顿没下顿“的问题,受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大一些。比如说,疫情下行影响下,很多企业需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很多”改善性“财税咨询需求就会搁浅。


  三、客户心态不同


  审计业务主要是审查性质,客户心态更多是防着,掖着、藏着,客户一般生怕你发现了他的”小秘密“,更像是”警察小偷“的关系,咨询业务主要是服务性质,客户心态更多是明着、亮着、敞着,客户往往会掏心窝子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讲给你听,好让你”对症下药“,更像是”医生患者“的关系。之所以出现这样区别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审计业务客户付费是奔报告而来,审计人员侧重于发现问题,并不帮助客户实际解决问题。咨询业务客户付费是奔解决问题而来,咨询人员侧重于不仅要帮客户发现问题,还要实打实的帮客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收费模式不同


  审计业务收费有官方标准,咨询业务无官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约束,地方财政局、物价局也会发布相应的地方报价标准,以陕西为例,如:在事务所收费指导政策有:市财函[2021]1236号、陕价行发[2013]31号等;目前,就审计业务而言,国际以及国内大所已占领太多资源,很多小所沦为300、500、800块卖报告为生的局面,相信大家朋友圈中也经常看到有人给你推送出具报告的广告……所以,如果你有事务所工作的想法,笔者建议选择大的会计事务所。咨询业务收费更多是市场定价,根据项目的不同,可会还会存在对赌条款性质的合同约定方式,比如:根据节税额的比例计取费用等。目前来看,未来5年财税咨询处于市场需求风口,当然也是一个”凭本事吃饭“的行当,也是财税从业者择业方向上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


  五、工作内容不同


  审计业务雷同性强,咨询业务个性化强。自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真正意义上开启的大规模民间审计,经过近40年的发展,沉淀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内容监管要求,比方说,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报表格式、报告格式等要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的要求来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工作开展一定程度上按要求执行即可,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形式化、程序化、模板化的东西比较多,因此,实务中,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很多审计程序、审计底稿会雇用大量实习生”照猫画虎“去做,甚至很多现场没能走完的程序,有些事务所为应对监管机构审查,会选择自行伪造变造审计底稿。相比较而言,咨询业务没有那么多法律监管要求,其核心在于以客户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在很多场景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没有太多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灵活性、多样性更强,工作内容专业性、个性化要求会更高一点。


  六、交付方式


  审计业务最终交付的就是审计报告,无辅助落地要求,咨询业务最终交付也是落地成果,除咨询报告之外,还要辅助客户完成方案落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咨询服务较审计业务的要求更全面、难度会大一些,在承接业务时,对于专业胜任能力和风险的判断拿捏要求会更高一些,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对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要求上也更高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审计业务,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的掌握程度要求更高,财税咨询业务,对法律、税法的掌握程度要求更高。对于财税咨询人员的其他综合素质要求,


  “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有何不同?”,既然时常会被人问起这个话题,借此文章,也回复一下身边想要转型去事务所做审计、去做财税咨询的朋友们……我个人未来依然准备继续扎根财税咨询行业,并努力向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延伸,继续丰富自己的职业道路,个人理解,去做一些与自身,于企业均有成就感、价值感、获得感的事情,去切切实实为客户解决问题,于自身职业发展而言,未来能真真正正的学到一些真本事,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不过,面对任何事,都是边做边摸索,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并在过程种去发现问题,在过程种去解决问题这样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的,不断爬坡成长的过程,过程并不容易,相信未来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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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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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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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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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