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供应商承担税费的核算考虑
发文时间:2021-11-02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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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基于供求双方的市场势力不同(也点可以用经济学的弹性来解释),在双方的合作或交易中,有时候会存在一方比较强势,而另一方比较弱势,弱势的一方进行较多的妥协或让步,比如对于税费的承担,才能达成交易。


  一、实务中常见情况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包括,一方是国外的供应商,掌握了核心技术,国内企业想要引入该技术,对于交易中,按照税法设计的原则,应该由获取收入的一方承担的税费,国外供应商要求由国内需求企业承担,而国内需求方别无选择。比如,笔者在早年接触过的一家癌细胞免疫治疗企业就存在这个情况,该企业的主要核心技术全部是由国外高校教授研发,并授予该企业使用。


  另外一种情况可能更加普遍,比如说人才引进或者兼职专家的薪酬,这类人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企业迫切需要利用其专业技能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对于专家的支付,即专家实际取得的收入是按照专家要求的净所得,这与日常员工的约定不同,一般员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入是税前的。对于按照税后金额约定的情况,企业需要按照个税计算的公式倒推回税前的金额,再缴纳个税。


  根据笔者的接触,不少企业会计将这种情况下的替供应商承担的税费支出简单的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二、对该业务的探讨


  表面上来看,该税费的支出属于无偿为对方承担的费用,属于需求方的一个营业外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没有恰当的反映该业务的实质,该税费的承担是基于双方的购销关系而发生的,是日常经营中对交易价格谈判的结果,不属于非常规的,或者说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偶尔事件。


  由于双方的市场势力或者说对该业务的依赖程度的差异(比如供应商技术水平高,而掌握该类技术的企业很少,需求企业不得不与有限的供应商接洽,谈判议价能力有限,即供应商有一定的垄断性,有垄断定价权,需求方不得不做出妥协,接受本来应该由销售方承担的税费),导致一方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实际整个额外的税费也构成了该项业务整体成本的一部分,与该业务所计入的主成本费用项目相一致的方法,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更能反映经济和业务实质。


  当然从总体来说,计入哪个科目净影响是相同的,但会计核算还是要讲究实质重于形式以及规范核算,将经常性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业绩的判断也有不利影响,同时也影响报表使用者理解业务实质。


  另外,如果额外承担的税费没有获得合规的发票以及其他所得税前抵扣的合法凭证,当然还是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这一点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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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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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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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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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