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一: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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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一篇“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操作指南及典型案例”。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操作指南


  01 单位内部登记

注:


  1.非专利科技成果是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科技成果中,除了专利技术以外的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科技成果。


  2.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


  3.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以上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在本指南中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非专利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2. 已申请、受理中、已授权专利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本单位规定节点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登记;


  3. 未申请专利:


  (1)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2)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对于单位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建议通过单位遴选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专利;对于单位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申请专利,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专利申报后,应按照已申请、受理中、已授权专利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于单位决定暂缓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科技成果完成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向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反馈专利信息,及时进行登记;


  4. 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登记录入程序、管理方法)。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 1号)。


  (四)基本要求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和专利申请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五) 提交材料


  1.《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


  2.《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除了法人、其他组织、单位等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机构的称谓有所不同外,均明确提出“主要是执行所在机构的工作任务或者是成果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所在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执行工作任务”和 “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作为两个重要衡量标准,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


  2.为什么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答:参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法定职责,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科技转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科技成果登记还是《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科技成果完成人行使自主转化权利的前提条件之一。


  3.科技成果登记有哪些方式?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建立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登记标准等。可以采取科研人员自行登记+单位审核、所属单位(院系)登记+单位审核或者单位统一登记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包括科技成果的名称、产生科技成果的项目名称、经费来源、完成日期、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保护状态、是否属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可能应用的领域,以及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02 科技成果信息汇交

(一)适用对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含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


  (二)办理流程


  1.项目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阶段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时,应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并将信息汇交情况纳入项目考核指标;


  2.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所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3.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科技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后十五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是否适宜对外公开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网址: www.bjcgdj.com)(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提交、发布。审核不通过的,组织科技项目负责人在五日内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五日内完成审核、发布;


  4.科技成果在技术性能指标、转化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以及在成果权属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对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变更。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京科发[2021] 9号)。


  (四)基本要求


  1.汇交科技成果信息真实、准确、权属清晰,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2.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4.汇交材料规范、完整。


  (五)提交材料


  1.《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2.《承诺书》;


  3.相关佐证材料。


  (六)受理部门


  联席会办公室,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受理科技成果汇交。


  (七)办理时间


  科技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科技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后十五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发布。


  (八)联系方式


  系统运营方:010-62679600


  联席会办公室:010-55572323


  (九)问答


  1.哪些科技成果需要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进行汇交?


  答:根据《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含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均须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汇交。科技成果包 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2.《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实施前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是否需要汇交?


  答:根据《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发布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因此,实施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依据第三条规定,对其他科技项目来源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在成果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发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多个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应该由谁负责信息汇交?


  答:根据《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条,科技项目涉及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牵头承担单位(主持单位)负责信息汇交工作。


  4.社会公众可以使用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吗?


  答:可以。根据《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二、十四条,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査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企业、机构及个人可登录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免费浏览、查询和筛选科技成果信息。企业、机构及个人实名注册登记后,可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发布科技成果需求,免费获得科技成果信息推送、供需对接等服务。鼓励企业、机构及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科技成果加工、集成、熟化、包装、推介、撮合、交易等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与传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大学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及管理系统,探索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摘要】


  为提升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效率,北京大学将知识产权的培育与运营作为成果转化的重点内容,明确专利运营范围及管理流程,设立“专利转化基金”开展高价值专利挖掘、申请、保护和商业化等工作。积极探索以信息化手段完善管理流程,以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申请管理、专利分级分类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展示等功能为重点,建立了科技成果评估及管理系统,形成了信息化、全流程、高效率的管理新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亟须完善。《条例》明确规定,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北京大学制定《北京大学专利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利运营管理办法》”),在校内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科技开发部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北大专利运营战略、管理北京大学专利转化基金、对专利运营的技术项目负责办理专利评估申请等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北京大学积极探索引入信息化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期推进”建设方针,立足“规范内部管理、提升专业服务、促进成果推广”的思路,建设“科技成果评估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覆盖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转化活动全流程管理。管理系统由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负责建设、运营,主要模块包括以下四个:


  专利申请前评估。结合“《专利运营管理办法》”中专利转化基金的审批流程,采用自动化评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估形式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为申请专利提供重要依据,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该部分包括自动化评审、专家评审等内容。自动化评审依托市 场化专业智能评估线上产品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初步评价;专家评审依托北京大学及战略合作单位的优质专家库资源,遴选技术、知识产权法律、投资机构、产业等方面的专家,从技术先进性、法律风险、市场前景等方面对技术成果进行线上评审。


  专利申请管理。该模块用于对已通过申请前评估的技术成果进行管理,可对接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国家局等资源。模块主要包括三大重点功能:一是对接代理机构,由具备北京大学专利服务业务采购资质的专业代理机构介入,根据技术交底书进行专利申请 文件的撰写;二是提升专利撰写质量,依托技术经纪人为专利申请匹配优质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接权威的国家局资源,优化机构撰写的文本;三是申请文件管理,对提交国家局的专利文本进行实时跟踪,定时提醒缴费。通过专利和申请文件的各维度标引,掌控全校专利技术布局情况,为学校专利整体布局提供数据等有力支撑。


  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以现有国家知识产权平台IP7+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北大实际需求开发了管理系统子系统,进行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子系统通过运用国家权威平台全生命周期专利大数据、运营数据、引证数据,从经济指标、法律基础、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以及技术基础等五个维度40余项指标对专利价值进行分级评分,一键生成专利分级评估报告 及价值建议,并对专利按照战略新兴产业进行分类,形成带有分类分级两种数据标签的北京大学存量专利数据库,在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投入的同时选出有前景、有潜力、有运营价值的 专利,纳入学校后期重点转化对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此外,子系统还可通过算法及规则对北京大学的待运营高价值专利进行潜在运营客户分析,与其他运营平台快速对接。


  科技成果管理。有效专利数据库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库模块具有科技成果统计、查询等管理功能与线上发布展示功能。成果库面向北京大学师生、学校职能部门、专利代理机构、技术经纪人以及企业等开放,实现了高校成果与社会部门的高效对接。


  管理系统于2020年12月7日在北京大学服务器上线(网址:http://pkuip.pku.edu.cn), 截至2021年6月底共入库专利成果18648件、非专利技术成果(项目)162项,筛选高价值专利1138件。为进一步推广管理系统筛选的高价值案例,北京大学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开设“北京大学高价值专利专场”项目推荐专栏,定期发布成果。截至 2021年6月,共发布197项高价值专利,引发了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启示】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链条广、环节多、专业化要求高,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及管理系统,可以为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转化活动的全过程管理、服务与推广提供信息化服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通过管理系统打通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与成果转化运营的全链条工作,有效缓解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以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领域多主体对接效率。三是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不断进行迭代升级,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数字化水平。四是便于与各 大权威知识产权平台对接,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的推广范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度。


  案例2: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布局,为成果转化撑起“保护伞”


  【摘要】


  为从源头上解决高校院所专利质量水平不高的问题,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积极与社会专业化知识产权机构、相关领域专家等外部资源对接,建立起专利全面分析、潜力项目遴选、专利系统布局等全方位工作体系,有效提高了理化所的专利集中度、降低了专利侵权风险。


  目前,高校院所存在专利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科研人员是为了完成各种考核任务而被动申请,另一方面是高校院所没有足够重视专利布局工作,在申请专利前没有全面分析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利保护情况,未能科学系统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未能有针对性地设置专利壁垒、保护核心成果、规避侵权风险,导致在源头上没能提高转化成果的质量,输在了起跑线上。《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 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理化所”)通过发布实施《理化所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立项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所内搭建了完整的工作体系, 形成知识产权管理的常态化机制,构建了知识产权贯穿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在中科院系统内属首次尝试。


  知识产权立项制。针对有知识产权申请需求的项目釆取分类征集、立项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专利质量不高的问题。知识产权申请人填写理化所统一的申请书和答辩提纲,内容包括技术介绍(含其可延展应用领域)、对标技术及竞争对手分析、全产业链分析、市场态势分析、 技术及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及知识产权布局等内容,由产业策划部牵头成立评判小组,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内外部团队四个维度上进行评判是否予以立项。


  专利分级分类管理。知识产权申请立项后,由产业策划部进行后续分级管理,对于高价值专利,及时关注产业化动态,组织开展专利布局;对于重要专利,持续监控维护,推动适时形成专利组合;对于一般专利,根据项目团队意见,进行后续维护。


  专利布局工作与成果培育协同开展。理化所在针对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分析、知识产权前瞻布局的同时,积极培育成果,寻找技术突破路径、提高产业竞争优势等工作,力争通过布局和培育形成有一定专利壁垒的技术组合,为后续专利形成无形资产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做好储备。


  以低温制冷领域为例,理化所的布局工作取得了突出效果,建立了大型低温制冷装备领域完整的专利池和工艺包,低温制冷领域专利集中度达到70%,重要的核心技术被层层保护, 构建了不易攻破的堡垒。


  精挑细选。理化所每年从15个科研中心遴选早期和中期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论证项目在技术、团队、市场前景等方面的可行性,将有价值的专利纳入布局范围。截至2021年6月,理化所在新材料、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领域进行了20项成果专利布局,至2022年布局完成后将形成超过200项专利的专利池。


  全面分析。理化所通过委托社会专业化知识产权机构盘点了大型低温制冷设备的全球专利情况,分阶段建立了7个系统级子项目和6个部件级子项目的专题专利数据库,对以上各个级别的子项目进行了专利分析,给出专利布局建议,形成了冷压缩机、高速透平膨胀机、大型冷箱、油分离系统等六大专利包。


  系统布局。为了破解科研人员只对单件专利进行申请,不能围绕技术及产品形成系统、全面专利集合的弊端,理化所与社会专业化知识产权机构合作,让专业知识产权人员深入研发一线,积极与研发人员互动沟通,紧密配合,找出关键技术部位。


  通过针对专利的全面分析和系统布局,在低温领域形成的专利含金量极高,例如理化所将14项20k以下温区大型制冷专利集合作价5000万元成立中科富海公司,发起阶段公司注册资本13100万元,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继林德、法液空公司后第三家能够规模化生产大型低温制冷系列装备的公司,截至目前经过两轮增资后的中科富海估值为15亿元。


  理化所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对竞争对手的重点专利开展详细的侵权风险判定和回避设计,在源头上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质量和价值。特别是在低温制冷领域的突出贡献不仅补齐了我国氢能源应用环节的短板,还为我国战略性氮资源开采、大科学装置和热核聚变等提供战略支撑,实现了大型低温装备的自主可控,扭转了我国在相关领域受制于人的局面。


  【案例启示】


  专利布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渠道,在遭遇国外专利围堵的情况下,优质合理的专利布局往往比单纯追求数量更能减少风险。理化所在专利布局方面的先进做法, 值得在京高校院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学习借鉴。一是高度重视,高校院所要把专利布局看做成果转化核心工作进行推动,在渠道、经费、科研管理等环节给予重视,加强统筹管理。二是多方合作,专利布局是策略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高校院所往往难以独自开展,一定要具有开放意识,引入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布局质量。三是形成合力,专利布局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科研团队、技术转移部门、专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合力,才能全方位推进布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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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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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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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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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