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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答复: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如果对外赠送的商品,本企业没有销售类似商品,则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个价格就是购进的价格。
提醒:
先看你公司自己是否卖酒水,卖就按自己的平均价格算;若是你公司自己不卖酒水,是从外面买的送给客户的,那就按第二个顺序,其他纳税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
上述规定中,不是三选一,而是严格按照顺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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