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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例1.单位A【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30人(月均人数),安置1名残疾人,按规定享受10%减征优惠,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0x0.8%-1)X123081x60%X90%=2658.55元。
例2.单位B【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25人(月均人数),安置1名残疾人,按规定享受10%减征优惠,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5×0.8% -1)×123081×6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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