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汽车同时赠送修车代金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22
作者:彭怀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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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咨询:对顾客100%折扣,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客户买车,送了几百代金券,客户后面来修车,使用代金券抵偿全部修车款,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将货物或劳务无偿提供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价确认销项税?


  解答:


  根据销售车辆的企业与修理汽车的企业,是否属于同一增值税纳税主体,财税处理有所差异。


  对于销售货物并赠送服务、礼品等,在现代营销中是很常见的,企业处理得比较好的话,是可以不用视同销售。


  (一)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属于同一企业


  对于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属于同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发放的代金券,实际上就是赠送了等值的修理服务。由于是在销售货物时才赠送,因此并不是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就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属于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增值税。


  那么,增值税如何处理才能避免视同销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机动车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发票开具不同于普通商品,发票开具需要开具专门机动车发票,查阅《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发现居然没有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折扣的规定。但是,下列规定我认为是可以利用的: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销售折扣不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按照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但是,这样操作实务中可能遇到一些难题,税务局又能认为企业在有意避税而做纳税调整。


  还有一种比较“粗暴”的做法,就是先跟客户沟通好,给客户直接就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汽车销售的机动车发票(扣减代金券金额),一张是修理费发票(代金券金额)。


  案例1:甲公司销售汽车,在2022年1月实际销售了1130万元(含税),同时赠送了代金券50万元出去,客户可以凭代金券在未来两年内到公司所属修理车间免费修车。在销售开票时,汽车销售款抠出了代金券金额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代金券金额单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5.75万元((1130-50)/113%)


  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44.25万元(5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1130×13%/113%)


  (2)客户凭代金券去修车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在销售时开具了全额发票,不管修理业务是否实际发生,按照规定都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企业所得税:对于汽车销售,在销售时就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对于修车服务,由于相当于提前收取了修车费,在开具发票时并没有发生修车业务,企业所得税应在修车业务实际发生后才确认应税收入。


  (二)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不属于同一企业


  在实务中,也有将销售与修理分别注册为两家企业的情况。类似的情况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赠送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是同一集团但是另外一个单独的企业。


  销售车辆后,给购车客户发票开具问题,就跟前面说的一样,不再赘述。


  对于销售汽车的企业,对于代金券去另外企业使用,销售企业肯定需要跟修车厂进行结算。这种性质就有点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定点修车厂了,被保险汽车出险后,到定点修车厂修理,然后保险公司去结算修理费。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与修车厂也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进行操作。汽车销售销售公司收到修理费发票,可以按类似于“三包费”进行税前扣除,即在实际发生后再税前扣除。


  案例2:甲公司销售汽车,在2022年1月实际销售了1130万元(含税),同时赠送了乙公司的代金券50万元出去,客户可以凭代金券在未来两年内到乙公司免费修车。在销售开票时,汽车销售款全额开具了的机动车发票,代金券金额没有单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113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1130×13%/113%)


  (2)同时,对于后期的修理费支出进行预计: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商定的结算标准确定,不一定就等于代金券的金额)


  贷:预计负债


  (3)乙公司跟甲公司结算时: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甲公司在销售时开具了全额发票,按照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对于汽车销售,在销售时就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修车服务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的时候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只预计而没有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三)最后再说说个人所得税


  汽车销售过程中,赠送修车代金券或修车服务,都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也就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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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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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