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企业,申请全额留抵退税需抓三个政策细节
发文时间:2022-07-22
作者:孔令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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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统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这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当前正值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期,笔者结合申请退税实际,提醒上述新增行业纳税人,关注政策细节,准确申请全额留抵退税。

  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判定行业

  需要明确的是,新增行业的判定与此前判定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一致,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

  案例1

  2021年7月—2022年6月,A批发零售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最近,该企业财税负责人向笔者咨询,其是否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笔者经复核发现,A企业虽然当年取得的收入均计入了账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实际批发、零售自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于对应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下同)2200万元;另一部分为对外出租自产产品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收入2800万元。那么,A企业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呢?

  2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等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新增行业企业须满足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指标。在上述案例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2200÷5000×100%=44%,未超过50%。因此,A企业不能享受21号公告优惠。从该案例中不难发现,新增行业企业须满足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指标,而非企业的收入或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等指标,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切勿混淆。

  在明确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后,纳税人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关注销售额。

  纵向维度,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存续企业,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从事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新办企业如在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横向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时指出,纳税人从事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案例2

  B企业主营服装批发业务。2022年6月前,企业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服装批发业务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则其满足条件的销售额比例为80÷100×100%=80%,超过50%,可以享受21号公告优惠。

  案例3

  C企业是科技企业,2022年6月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软件服务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零售计算机硬件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对外拆借资金取得借款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那么,按照21号公告,C企业软件服务与计算机硬件零售销售额之和比例为(30+30)÷100×100%=60%,超过50%,可以享受本次扩围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兼营纳税人动态判定销售额占比

  部分经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原来不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条件,在7月申报期内满足了21号公告条件,可以享受全额留抵退税优惠。此时,这类纳税人需要动态调整销售额判定时期。

  具体来说,纳税人需要将判断其增值税销售额比例是否满足条件的时限,重新调整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如果是7月申报期申请退税,新增行业纳税人需要按照2021年7月~2022年6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确定。

  案例4

  D企业经营多种经营业务,2021年6月~2022年6月的13个月里,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假设每月各业态增值税销售收入均匀发生),其中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为某影视公司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其他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

  2022年6月申报增值税时,D企业需要测算2021年6月~2022年5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此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600÷13×12)÷(2000÷13×12)×100%=30%,不到50%,因此D企业不能适用14号公告。2022年7月申报期,D企业按照21号公告,需要判定的是2021年7月—2022年6月增值税销售额,此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600+700)÷13×12]÷(2000÷13×12)×100%÷13×12=65%,超过50%,则D企业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仅为申请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满足21号公告和14号公告留抵退税条件且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存量及增量的留抵退税。

  准确识别存量及增量留抵税额

  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与增量留抵税额时,部分新增行业纳税人容易出现错误。

  通俗来讲,存量留抵税额需要“分额”考虑——即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相比,按孰小原则确定:拟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纳税人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数;当期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数时,存量留抵税额为当前留抵税额数。

  实务中,一些企业财税人员误以为,企业2019年3月31日账载存在留抵税额,且行业销售额等条件均满足留抵退税的前置条件,就可以按照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数值申请留抵退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案例5

  E商贸企业主要经营批发零售业务,2019年3月31日账载增值税留抵税额100万元,2022年6月30日,E企业账载增值税留抵税额0元。根据现行政策,E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按照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孰小原则确定,那么E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为0元,即没有可以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需要“分段”考虑——即以纳税人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时点为分界线。纳税人未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时,增量留抵税额为纳税人当期账载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相比的增额;如已申请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则增量留抵税额为当前账载留抵税额数。

  案例6

  F企业为文化服务企业,主要从事文化赛事承办服务,其2019年3月31日账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为举办某赛事,F企业采购了一批演出布展用品,2022年6月30日,其账载留抵税额50万元。假设F企业满足21号公告的全部其他留抵退税申请的条件,则F企业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存量留抵税额栏次应填报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栏次应填报40万元。后续,如果F企业出现新增留抵退税的情形,由于已经申报了存量留抵税额,F企业只需考虑申报当期账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各地税务机关也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优化申报模式,提升留抵退税申报的准确性。相关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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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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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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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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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