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转让的涉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7-26
作者:李欣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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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总有不少小伙伴们咨询工业厂房的相关税收政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工业厂房的销售有没有什么不同呢?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

  工业厂房是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房屋,除了用于生产的车间,还包括其附属建筑物,如配电房、供水房、排污和设备物资储存等配套房屋,都属于工业厂房的范畴。也就是说,工业厂房本质上还是不动产,转让时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的原则来处理。那么相应的税金应分别怎样交纳呢,与房开企业新房销售方式交纳的税金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

  案例:A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一栋工业厂房(2018年7月自建),转让价款为1090万元,增值税税率9%。重置成本价为1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60%。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发生的建造成本等支出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500万元,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显示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A公司附加税费率如下: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拍卖该厂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9%。那么能不能适用36号文中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原来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用这个土地价款抵减政策。由于A公司是非房企,所以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90/1.09×9%=90(万元)

  因转让工业厂房,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90-60=30(万元)

  二、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所以A公司应缴纳的附加税费为:

  30×(7%+3%+2%)=3.6(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应就收到的转让价款,按照不含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结合企业情况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五。

  因此,A公司销售厂房应交纳印花税为:

  1090/1.09×0.05%=0.5(万元)

  五、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新房销售,另一种是旧房销售。那么新房和旧房如何判断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显然A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工业厂房,是属于旧房销售的范畴,应当按照旧房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未使用过的工业厂房呢?是否可以享受新房销售的加计扣除政策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可以看出,新房销售的主体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说,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未使用过的工业厂房,是不可以按照新房销售的加计扣除政策处理的!

  故在本案例中,A公司应当按照旧房销售的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如下:

  1、应税收入:1090/1.09=1000(万元)

  2、扣除项目: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000×60%=600(万元)

  ②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3.6+0.5=4.1(万元)

  ③扣除项目合计:600+4.1=604.1(万元)

  3、增值额:1000-604.1=395.9(万元)

  4、增值率:396./604.=65.59%

  5、土地增值税:396.×40%-604.×5%=128.25(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房企转让工业厂房的涉税处理分析,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业务,提前判断对企业有利的适用政策,并按此思路与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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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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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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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