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3-02-15
作者:乔艺璇
来源:
收藏
2101

  许多企业若将自身的房地产直接进行买卖会产生较高的税费成本,若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较低的涉税成本或将成为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的重要形式,但企业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认定又存在哪些差异?本文尝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地方规定

  (一)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増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済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増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回复咨询: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20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黄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风险能否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虽然账面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但企业最终得到的是股权的对价,而非取得土地的对价。这并不等于转让股权将会变成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为企业并未构成“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

  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的政策税务机关认为“明股实地”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出台该文件的案例背景不具有普遍性。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税务机关也尚未按照该文件的执行口径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尽量避免与该案件相同的做法,例如广西案例收购方采用“一次性共同转让”,那么通过分步转让股权的方式,就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

  三、总结

  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转让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虽然执行口径存在差异,但企业可以通过筹划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规避税收风险。实质扣税的前提和基础应该是税收法定,依法征管,如果企业的架构和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无证据证明企业具有避税和偷逃税的行为。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税务部门谈夯实社保费缴费基数

税务部门谈夯实社保费缴费基数

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地方税务局及人社部门人士称,今年以来,社保基数夯实正在多地抓紧落实。许多地方要求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全额实缴,今年需达到的夯实率从65%到100%不等。针对相关说法,记者采访了社保领域专家、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了解到税务部门正结合实际,分类分步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坚决不搞"一刀切"。

一、推进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未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主任张卉介绍,在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夯实缴费基数这一问题上,税务部门分步推进、分类施策,不简单搞"一刀切",不强制要求"一步到位"。

张卉表示,考虑到当前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2026年以来,税务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即使对大中型企业,也坚持"一企一策",允许其在合理时限内分步爬坡,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外,税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仅规范当期缴费基数,不溯及既往,更没有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当然,对职工投诉举报等涉及以前年度的个案则主要依托各地业已建立的社保费争议处理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的原则稳妥处置。

张卉表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也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支持和监督。"

二、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实现三方共赢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机制,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就相应越高。近年来,随着职工退休小高峰到来,社保费争议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职工离职即举报用人单位不全额缴纳社保费的现象日益增多。

对这类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缴费基数不实既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也将拖低未来养老金水平,损害参保人利益。同时,企业方面也面临风险。

比亚迪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有通过低报社保缴费基数来缩减当期人力成本的认识,但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容易埋下隐患。在发生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时,企业不仅面临补缴社保费,还要加收滞纳金,更可能因失信行为影响融资与商务合作,其隐性损失远超当时所"节省"的账面金额。比亚迪集团近年来主动提升社保合规水平,提高社保基数夯实率,将其视为一项具有战略价值的长期投资,不仅筑牢了合规经营的底线,也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增强社会保险体系可持续性。"推进社保合规缴费,既有利于社保基金可持续增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保费争议,最终实现国家稳定、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障的三方共赢。"朱青说。

[来源]新京报(2026年8月14日),另见中国税务报相关报道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解读

近日,陕西省审计厅印发《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两个文件,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划定标准、明晰路径,推动审计监督提质增效。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由陕西省审计厅研究编制。该文件聚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全过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区域治理核心职责,包括重大政策落实、区域规划政策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管理、经济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民生保障与改善、廉政履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9个方面,梳理、归纳119项审计发现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及其参考审计方法、参考调阅资料清单和常用法律法规,将问题划分为必须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三种类型,为现场审计工作提供标准化、实操化"说明书",助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简称《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陕西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清单》包括三类,分别面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结合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聚焦重点工作,立足审计实践,覆盖37个不同领域,有针对性地列出风险点98个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梳理典型问题表现415类。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审计厅向有关省管干部发放,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常态化开展履职风险预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严守底线、常态化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筑牢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前置防线。

[来源]陕西省审计厅(陕西日报2026年8月14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