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发文时间:2023-2-13
作者:刘玉章
来源:中道财税
收藏
1503
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算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指标“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税务人员与企业认识并不一致。分歧在于就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是否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文就这个问题与读者进行探讨。


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就是“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新项目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土地价款的新规定。为了把这项规定落实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讲的“销项税额”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而不是“发票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应税收入时从发票销项税额中减去因扣除土地价款而冲减的“销项税额抵减”数额。

即: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这项规定对房地产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大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发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这样计算产生的结果使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第1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总局的文件中对这项规定没有进行解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做出解释如下: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适用税率)/ (1+适用税率)”确认(当时适用税率为11%)。按该文件规定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本文上述介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

即:“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也可以说:就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数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纳税调整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求按房产类别分别计算各类房产的增值额、增值率,交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日常销售房产时使用的《销售收入明细表》统计的是各类房产不含税销售收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换算为各类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也就是把整个项目的“销项税额抵减”分配到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中去。

采取的办法是首先计算销项税额递减率,然后计算各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房产销售收入×(1+销项税额递减率)

例、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0 000㎡,支付土地价款2 000万元,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项目核名为G项目。2018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202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40 000㎡,开始预售房产。截止到2022年10月份房产全部售出,预售收入总额(含税)28 558万元。项目已竣工验收,开具正式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销售收入与预算收入相同,销项税额2 358万元。已经预交增值税786万元,进项税额累计留抵额1 150万元;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如下表。要求计算G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和各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图片


财税处理:


(1)计算G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20 000 000/1.09 ×0.09=1 651 376(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285 580 000-(23 580 000-1 651 376)=263 651 376(元)
或者: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262 000 000+1 651 376=263 651 376(元)

(2)按《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把“销项税额抵减”分配到各类房产销售收入中。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 651 376/262 000 000=0.630296%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房产销售收入×(1+销项税额递减率)
1)商业房应税收入总额=100 000 000×(1+0.630296%)=100 630 296(元)
2)普通标准住宅应税收入总额=90 000 000×(1+0.630296%)=90 567 267(元)
3)非普通标准住宅应税收入总额=72 000 000×(1+0.630296%)=72 453 813(元)
4)合计=100 630 296+90 567 267+72 453 813=263 651 376元

三、结论 


以上分析了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应对当地税务局的征管要求?

(一)基本处理方法:如果,当地税务局严格依法征税,房地产企业就应当按上述介绍的方法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进行纳税调增,即: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二)如果,当地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强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必须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这对纳税人来讲是一利好消息,纳税人可不做纳税调增处理,少计算了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而且,少交税的责任不在纳税人,责任在当地税务局的征管不到位。

(三)当地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没有具体要求,说明他们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理解不深,执法不严,纳税人就可按“主营业务收入”来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达到少计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