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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例:某公司A总部位于武汉市,分别在恩施有1个分公司B,在黄石设有分公司C,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0年总机构A和分公司C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分公司B适用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政策。2019年度B分公司占2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0%、50%。假设2020年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B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全部所得:1000万元
分所得:
(1)各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2)比例:B分摊比例=20%×0.35+40%×0.35+50%×0.30=36%
(3)B公司分摊所得额=500*36%=180万元C公司分摊所得额=500-180=320万元
算各自税额:总公司A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万元
分公司B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80*0.15=27万元
分公司C计算应纳所得税额=320*0.25=80万元
总税额:125+27+80=232万元
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32×50%=116万元
(2)分公司B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6×0.36=4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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