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应付”vs“预收”款项的核算技巧
发文时间:2023-04-06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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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材料的采购入库管理是工程建设工作的根基,若是根基不稳,那么后期的财务核算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可以混用的往来科目,遇到税务检查需要解释核算口径时,财务人员无法立即给出明确清晰的回复,往往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合理怀疑。今天小编就往来科目当中的“应付”与“预收”款项作一个浅显易懂的辨析,希望帮助到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一、科目属性辨别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均属于负债类科目,主要区别在于核算内容的差异:


1.应付账款通常适用于合同签署并实际收到发票后,未支付款项的核算,由于买方取得标的物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一项负债。


2.预收款项通常适用于合同签署后尚未开票,收取部分款项的核算,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为依据,由买方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给卖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后期需要通过商品或劳务来偿付。


二、入账时点把控

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应付账款的入账时点应以交易标的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劳务已经接受为标志。但在实际物资采购入库管理流程中,入账的确认时点往往取决于标的物盘点验收结果,若不符合入库标准也是无法进行登记入账。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在实际核算中应区别情况处理:


图片

预收款项站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角度来看,核算需要关注的入账要点主要有2个方面:


1.以施工活动开展与否作为判定节点

项目施工活动尚未开始,且进项票据尚未取得,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实际支付的预收款。


项目施工活动开始后收取的款项,无论甲乙双方支付此款项的名目为何,均不属于不征税预收款,而应按照工程进度款进行处理。


2.税款预缴差异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无论机构地和项目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均需要预缴增值税,这种预缴属于时间层面的预缴。相对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进度款的预缴有所不同,其属于空间层面的预缴。


三、开票事项提示

建筑行业预收款项有其专属的开票编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相关索引结果可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发票开具时合并编码选择612,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


建筑行业关于应付款项的核算,作为收票方需要关注票面信息的和合规性、完整性,特别是涉及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备注项目信息,以及材料采购的销货清单必须必须通过税控系统打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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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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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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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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