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风险分析!
发文时间:2023-04-04
作者:李欣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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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起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以来,对被投资企业股东来说,资金压力明显减小,在工商登记阶段,被投资企业无需再提供验资报告,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的约束条件,给予了股东充分的资金空间。但认缴制下,并不等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相关的法律、税收风险还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加强企业注册资本的风险管控是不可忽视的。


一、法律风险

认缴制不等同于“认而不缴”,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约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如股东未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出资,则在企业经营阶段、注销阶段均存在法律风险,其他已出资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向该未出资股东请求追偿的权利,法律应予以支持。


二、涉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

由于股东注册资本金未到位而产生的对外债务,支付的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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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资本金未到位,账面的实收资本体现的是实缴部分,企业借款还需要考虑债资比及扣除问题。


依据:财税〔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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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不能参与分红,没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3、印花税

被投资企业依据收到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假设为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未出资部分不予挂账。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实务中,部分财务人员将未实缴到位部分资本金,按照“其他应收款”挂账处理,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计税基础缴纳印花税,显然是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了;同时跨年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存在,也会给股东带来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交易价格及股权原值

在税务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会首先确认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要依据净资产核定法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

但在认缴制下,如果原股东在出资未到位时进行了股权转让,如何确认股权交易价格及原值呢,我们通过如下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A公司2018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乙二人是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40%和60%,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金应在公司成立五年内全部实缴到位,在约定的实缴期限内,资本金未全部到位的股东,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权利。但截止2022年底,甲股东并未实缴,乙股东实缴资本金600万元。2022年底,A公司经营情况较好,财务报表显示其账面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2023年1月,甲股东将其持有的4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股东丙,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此时甲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会是否会因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对甲的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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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参考上述个人所得税风险提到的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内容,甲股东由于没有实际出资,无权享有A公司的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无权取得股东分红,此时的0元转让价格,是有合理理由的,由于甲的股权原值是0元,此时甲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假设甲股东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缴2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320万元,此时对应的股权转让净资产是多少,原值又如何确定呢?

根据甲的实缴出资比例200/1000=20%,实缴出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600*20%+200=320万元,股权原值为200万元,只要最终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不低于320万元,税务机关便是认可的,此时甲股东应交个人所得税(320-200)*20%=24万元。

写到这里,读者朋友们清楚了吗?在认缴制下,股东是否实缴到位,与自身的法律风险、税务风险以及将来的股权转让风险息息相关,认缴制不是对股东义务的免除,在实务工作中,需要对相关风险多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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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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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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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精心策划的资产重组倒在税务“实质课税”原则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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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技术点:若直接转让探矿权,章鉴和鲁地公司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下,章鉴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离场;鲁地的母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则可能利用自身亏损消化股权转让所得,整体税负可能大幅降低。

  无偿划转核心资产(2021-2022年):两家子公司随后将核心资产——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此步旨在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目标是实现划转环节的所得税零成本。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二、 筹划溃败的技术性析因: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何被否?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1. 划转对价与资本公积的“会计暗礁”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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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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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风险暴露:一旦该处理被否定,划入方不仅不能在划出环节确认损益,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这意味着,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持有的这些探矿权,在未来开采计提折旧或最终转让时,其税前扣除的成本基数将非常低,从而在未来产生更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补税,只是为过去的交易买单,而计税基础的锁定,则是一把悬在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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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