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售楼部”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3-08-07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收藏
1219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会建造售楼部,我们常见的售楼部有建造在主体内的、在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在红线外建造的、租赁的售楼部。


一、建造在主体内的售楼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见到开发商会将建造在主体内的底商作为售楼部,这种将商铺作为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也会将商铺进行出售处理。

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商铺建造建造成本与其他商品房核算一致,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者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故商铺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时,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增值税:销售完成,将商铺对外出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年度,结转完工收入、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并入“其他商品房”清算收入、按规定将分摊后的成本计入“其他商品房”的成本,进行土增清算。

二、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售楼部

1.红线内临时售楼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见到的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开发商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1)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第二十六条这样解释: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因此我们认为营销设施建造费符合会计关于开发间接费的定义,也应计入开发成本之中,故建造的红线内临时售楼部,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的,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实务操作中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是为整体项目建造而发生的支出,所以土地增值税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第二种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因而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摊销归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2.红线内利用会所等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

账务处理:
利用红线内的商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发生的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销售完成后,会所作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完工年度,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科目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文件规定。按如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三、红线外建造的售楼部

红线外建造的临时售楼部,一般情况下,销售完成后,也会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主体外的临时建筑售楼处,计入“开发成本-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的,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实务操作中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红线外的临时售楼部,虽然没有在红线内建造,但是是与项目相关的支出,为项目发生的费用。所以,在土地增值税前可以扣除。


第二种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红线外的临时售楼设施,不属于红线内项目支出,与项目建造无直接关联,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目前各地税务局持有不同观点,例如海南税务局认为能提供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与本项目由直接关系的资料,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增税前扣除;而山西税务局认为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土增前扣除。我们认为,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当地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与主管局沟通,在土增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主体外的临时建筑售楼处,计入“开发成本-营销设施建造费”可以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租赁的售楼部

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作为售楼部,无售楼部的建造成本,只是发生租赁支出和装修成本支出。

账务处理:
为项目销售租赁的售楼部发生的租赁支出和装修成本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从租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列支,取得合理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只能作为销售费用在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