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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中秋将至,企业会给员工发放各种实物或现金福利,有关福利所得是否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税是财务人员时常探讨的一个问题。
观点一、“福利费”免个税
有此考量的财务人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作为政策依据。
从字面上看福利费免税毋庸置疑,但还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针对此处“福利费”的解释: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而关于生活补助这个解释,税法也有明确说明,《国税发[1998]155号》,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据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此处实际针对的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罔顾前提条件下“福利费免个税“这种结论显然是以偏概全。
观点二:“福利费”缴纳个税
部分财务人员从业务实质角度出发,认为发放给员工中秋福利,员工据实得到一定涉及个税,政策依据为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从这个政策来看,中秋发放福利这种行为属于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税的。
进一步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更明确中秋福利缴纳个税这一观点,而且强调了无论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也是这个政策解读,明确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中秋分发给集体的一起享用的食品,无法确认每个人吃了多少,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政策理解要全面,要考虑业务本质、政策依据、政策解读、特殊事项,综合分析出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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