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发文时间:2023-10-11
作者:苗雨
来源:中道财税
收藏
1990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2023年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本公告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资金压力。


从行业范围来说,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所有的工业制造业和绝大部分的技术服务型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于有着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


但实务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只能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重新归集核算,导致无法很好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另外,部分财务人员不敢或者不愿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主要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对风险和边界缺乏专业判断,缺乏相关业务经验,在申报时无从下手,索性延续之前的工作习惯,另外大部分财务人员不懂技术,业财融合方面也几乎没有涉及,导致无法对某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做出基本判断。


基于以上情况,本文我们来浅谈一下,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做好基础工作,用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1、确定项目


(1)首先要判断经营活动的性质是否属于“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2)判断项目是否重复:比如某新产品实际拥有软件著作权,此著作权之前已经单独立项,那么新产品就不需要再重复立项;


(3)以知识产权为项目数:一般来说项目数按照知识产权来确定;


(4)明确项目起止日期:项目确定后,要在立项报告中明确项目的起止日期,以便过程中对项目的追踪与费用归集、核算。


2、确定人员和设备


(1)划分人员:根据参与研发项目的实际人员,划分出某项目研发人员及工资金额;


(2)划分研发设备: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清单,相关研发技术人员要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并与其他设备做明显区分;其他非研发产品暂时借用此设备的,要做好设备使用工时等记录,以便后期区分;


3、收集证据链


(1)项目期内的研发人员工资表、研发设备折旧清单、公共人员(设备)工时分配明细表;


(2)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研发人员简历、设备使用证明文件、项目计划、项目进度证明文件,公司内部相关访谈等;


(3)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公司年度研发经费使用计划、公司年度研发项目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立项报告(含项目立项依据、项目产品技术特点、开发周期、项目研发经费预计、项目经济效益估算等)。


4、会计科目设置及研发辅助帐


(1)按照要求在账套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无形资产等相关会计科目;


(2)根据国税局发布的2015/2021版研发辅助帐样式设置适合企业的辅助账样式,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税务局样式自行设计研发辅助账样式。


【后记】


国家进一步出台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充分说明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学习最新行业政策,使企业能够及时且安全地享受政策红利。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中秘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生效,原产地证书有五个实操变化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正式生效,海关总署同期发布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替代2010年第186号令。对从事中秘贸易的企业,五个实操变化直接关系到通关成本。

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由4项扩充到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情形,更多低增值工序不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二是原产地证书取消单份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多品种拼单出口更省证书。三是符合条件、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秘鲁原产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小额贸易通关更快。四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从HS2007年版转版到HS2022年版,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未变,但申报归类要按新版协调制度核对。五是完善完全获得标准:从他国或地区进口后在中国或秘鲁汇集的旧货物,不视为在当地收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落地效果已经显现:11月1日,深圳海关为阿麦斯食品集团签发全国首份升级后的中秘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秘鲁进口环节享受约1.9万元人民币关税减免。企业应尽快核对在途和在产订单的归类版本切换,避免用旧版规则申报新版协定税率。

来源: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

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一线二线管理口径细化,加工增值30%免税扩围

海南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琼财税[2026]986号),依据发改办区域[2026]754号文件,细化一线、二线相关管理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线细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实施保税仓储,且未发生流转、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改变货物状态情形的保税货物,后续进入自贸港其他区域的,参照一线进口适用封关政策;此前已完成的检疫、检验、许可证件核验不再重复实施。这意味着先入区仓储、后进岛使用的货物不必再按二线补办手续,物流安排灵活度显著提升。

二线细化: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在岛内销售的,参照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加工增值政策执行,即岛内销售同样可适用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填补了此前岛内销售如何适用规则的空白。

结合封关后加工增值政策此前的四项升级,企业享惠面明显扩大:取消了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限制;零关税进口料件开展加工也可适用,实现零关税与加工增值双重叠加;海南自产料件价值计入增值部分,更容易达到30%增值率;跨企业加工增值可累计计算,上下游联合申报享惠。截至2025年10月,已有129家试点企业内销货值约110.96亿元、免征关税约8.6亿元。在琼布局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应把是否改变货物状态、增值率如何计算、岛内销售如何归类三个问题写进内控流程,并留存加工增值核算资料备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琼财税[2026]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