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关联公司,很多朋友都是谈虎色变,既担心各家公司发生关联关系,又对关联关系的实质存有疑惑,到底如何界定关联关系,我们今天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角度分别分析,二者既存在着联系,也存在着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税法层面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界定可以总结如下图:

由上图我们可以看出,税法界定的关联关系不仅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且需要综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不仅凭持股关系判断关联,即使持股比例未达25%,但如果存在控制或依赖实质,也构成关联关系。(注: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遵循是否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方式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日常资金的提供者,公共事业部门、政府部门或因经济依存关系存在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代理商等不构成关联关系。(注:还是需要和持股关系及实质人员的亲属关系等结合,如果是沾亲带故或者有持股的经济依存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代理商等也应判断为存在关联关系。)以上就是税会口径关于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分享自己遇到的同类业务及工作经验。
内容引用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请联系微信:zdc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