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格子”动真格: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起被判赔300万!
发文时间:2023-11-06
作者:寇鑫博 律师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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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大量公司作为侵权主体的侵权案件中,时常会有这样的情形:权利人投入巨大成本去打官司维权,最终官司获得胜诉却得不到切实赔偿。此类案件因囿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纵使公司烂账缠身难以维持,股东依旧可以大玩一把“金蝉脱壳”,潇洒转身。此时公司账上往往没有任何财产,权利人维权只能落空。


而在此类案件中,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侵权行为的幕后推手,对侵权本身有着实质性参与或推动,甚至公司可能仅是控制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操纵工具。实务案例中,若一直任由实际控制人蜷缩在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壳之下,则不利于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司法层面公平正义的实现。


【案例】


博柏利有限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与自然人共同侵权,赔偿博柏利公司损失共计300万元。


2004年起,章某、汤某及其亲属陆续设立多家公司,其中就有在广州设立的宝罗公司、在广东佛山设立的路必达公司。章某等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陆续申请了带有格子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30多个、商标若干,其制造的各种格子图案箱包等产品,较为畅销。其中路必达公司的规模较大,在阿里巴巴网站宣传的经营规模为月产量80000件,年出口额为人民币2001万元至3000万元,年营业额为人民币2001万元至3000万元。


眼看着相似的格子图案箱包在广州某知名商场“撞衫”,“真格子”博柏利公司开始主张权利。博柏利公司在一审时诉称,1967年其将格子图案在英国注册成商标,2000年该图案在中国获得格子商标注册。长久以来博柏利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在各大平台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广泛举办品牌活动,其经典格子的图案及产品已经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消费者看到经典“格子”图案,脑海里闪现的第一个品牌就会是BURERRY。


而章某、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路必达公司,首先从未获得博柏利公司授权,就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一些产品上使用与BURERRY经典格子图案商标混淆的标识,并大规模恶意注册与博柏利公司商标相同的标志,大量长期使用。其次,路必达公司在其产品手册等可广为人知的文件中宣传是“英国的时尚品牌”、“苏格兰格子图案”等,进行虚假宣传。博柏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章某、汤某、路必达公司、宝罗公司四被告停止涉及相似的5个格子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质证等程序,认定路必达公司制造生产销售了印有与原告博柏利公司图形商标近似的格子图案的手袋、钱包、提包、拉杆箱等。以此判定路必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期间,一审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路必达公司的财务账册、银行账户等财务资料、交易合同、销售单据、库存表、日报表等进行证据保全,这些证据成为认定路必达公司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


但一审法院对自然人章某、汤某与宝罗公司、路必达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未予以认定。


一审判决后,博柏利公司作为胜诉方提起了上诉,这是为何?


实际上博柏利公司有顾虑,此类侵权案件中,因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若只判定公司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则实际控制人很可能会直接将侵权公司破产,玩把“金蝉脱壳”,换个壳子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牟利。而判决的赔偿金很有可能难以执行到位。因此,博柏利公司上诉请求二审判令章某、汤某、宝罗公司侵犯了博柏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与路必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经事实认定,汤某与章某系夫妻关系,企业信息显示的路必达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汤某强,系汤某的弟弟。早在1997年,章某经营的皮具厂就曾因盗用路易威登等公司的注册商标多次被行政处罚。汤某曾于2001年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普拉达、香奈儿等公司注册商标的手袋2000余个,旅行箱170多个,曾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如今又碰上BURERRY瓷儿,二人连同亲属,设立宝罗公司、路必达公司等关联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通过商标侵权行为,形成大规模的生产销售网络,大肆敛财。


本案二审中,法院认定理由如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吊牌上标注了宝罗公司申请注册的标识以及章可明注册的“保罗马球”标识,该两个标识均作为商标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宝罗公司和章可明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权利人,可依法推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次,一审法院的询问笔录显示,章可明自称与汤铁卉为夫妻关系,路必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铁强为汤铁卉的弟弟,宝罗公司的股东汤丽负责路必达公司的生产活动。宝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汤丽和章可明为宝罗公司股东,章可明为宝罗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在路必达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及送达诉讼材料的时候,章可明在场接受法院的询问,接收了法院送达给汤铁卉、路必达公司的诉讼材料。一审法院在路必达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所拍照片显示路必达公司仓库外墙上贴有“廣州保羅化妝品有限公司手袋倉庫”字样的标牌。由此可见,章可明、宝罗公司与路必达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应知晓路必达公司使用其“保罗马球”或商标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第三,博柏利公司在路必达公司公证购买的型号为55PL-324的手袋以及型号为04PL-286A的钱包以及一审法院在路必达公司证据保全的型号为55PL-603号手袋的标签右下角标注了专利号“200430001157.3”。该专利的申请人、设计人以及专利权人均为章可明。经比对,三款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200430001157.3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与博柏利公司请求保护的第G732879号商标近似。章可明申请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时使用的地址“广东省南海市里水镇洲村过水埗18号”为路必达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宝罗公司于2011年4月2日申请注册“9296674”商标,该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近似,与博柏利公司请求保护的第G732879号商标近似。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章可明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商路必达公司为其关联企业,现有证据足以推定章可明参与了生产过程。章可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授权路必达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未举证证明其未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及生产过程,因此,章可明认为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宝罗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商路必达公司的仓库外墙上贴有“廣州保羅化妝品有限公司手袋倉庫”字样的标牌,且章可明为宝罗公司法定代表人,宝罗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授权路必达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未举证证明其未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过程,因此,宝罗公司认为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博柏利公司主张章可明、宝罗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认定章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诉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被判与路必达公司、宝罗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万元。


本案的意义在于,与以往此类商标侵权案往往只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不同,二审法院认定章某作为自然人(侵权企业实际控制者)构成共同侵权,从侵权的源头打击侵权人,有效破解了此类侵权案“赔偿难”问题。


【认定共同侵权的关键要素】


本案引申出一个可以追究到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关键点:共同侵权制度。


这一制度打破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壁垒,颠覆了此类问题解决的传统思路。同样能打破这一壁垒制度的大家还记得吗?就是上一期咱们讲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共同侵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第一,侵权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主体;第二,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损害在结果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而对于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二审法院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规定认定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曾在2020年《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考虑知产侵权案件中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时,列举了四种较为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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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8条:公司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请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明知他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产品货款,被诉侵权标识、技术方案等是否由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以及财产、员工、住所、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依法确定法律责任。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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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