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敢不敢轻易“转包”?
发文时间:2023-11-07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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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乱象整治在过去的几年里成效显著,特别是劳务用工环节的监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那么就有财务人员会问到:我们延续好多年的用工方式,现在整改还来得及吗?今日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劳务“转包”如何理解?


目前建筑行业对于劳务“转包”行为的界定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劳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劳务作业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


二、“转包”的劳务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款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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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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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两部法律条款的描述,不难发现当中重合部分的描述集中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里小编理解的是,以“工程形式”的转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存在税务认可的空间。


三、不同类型的劳务“转包”判定浅析


(一)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转包是法律明文所禁止的行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转包的,可能会导致降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等级的结果。


(三)劳务工程

劳务工程是否允许分包,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那么,理论上是可以分包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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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关于劳务转包类型是否归类为劳务工程,各地区税务部门具有不同的解读。站在企业角度,参照现行法律制度,尽可能有理有据地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为企业税负争取最有利的处理方式。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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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无需再按照原清算程序重启启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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